国家政策对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 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连接规定 为了促进小企业严格遵循《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做好自原《工业企 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连接工 作,现对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连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小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之初,应当依据新制度中有关资产、负债的确认计量标准全面清查 资产和负债。对于清查出的损失,经企业管理当局批准(如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经有关 部门审批)后,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 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材 料”等有关资产科目、“坏账打算”等有关资产减值打算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 余额,包括原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新制度之初依据有关规定核 查出的损失金额。 上述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全部者权益时,应先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利 润安排-未安排利润”科目,如未安排利润不足以冲减损失,属于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公 益金的小企业,还应按可冲减的盈余公积相应冲减盈余公积。账务处理为:小企业应依据记 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借记“利润安排-未安排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 产损溢”科目;按可用盈余公积弥补损失的部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 配-未安排利润”科目。 结转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清查出的损失中以未安排利润和盈余公积 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安排利润”项目中反映。 二、账目调整 小企业应在上述核实资产的基础上,将有关科目的余额干脆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 (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 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预付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置“预付账 款”科目,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 科目的余额干脆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小企业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如 原已记入投资等相关科目的,应将其金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股息”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进行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进行 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原制度没有设置该科目而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调账时, 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中相关金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股息”科目,也可接着沿用“其他 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入 “其他应收款”科目。 (二)“短期投资跌价打算”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短期投资跌价打算”科目。小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时预料的短期投资 的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打算”科目。对于记入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的短期投资跌价打算金额,依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三)“坏账打算”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账打算”科目,但与原制度相比,核算方法有所改变。小企业对于执 行新制度时预料的坏账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坏账打算”科目。调 账时,应将“坏账打算”科目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 溢”科目的坏账打算金额,依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四)“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材料”科目,将原制度中“原材料”、“包装物’’和“自制半成 品’’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合并。调账时,应将“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 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科目,也可接着沿用“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 品”科目进行核算。 (五)“材料选购”、“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资”科目,以核算小企业已支付货款但尚未运抵验收入库的材 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采纳安排成本核算的小企业,可另行设置“物资选购”及“材料成本 差异”等科目进行核算。调账时,采纳实际成本核算的小企业,应将“材料选购”科目中已 运抵验收入库的部分转入“材料”科目,将已支付货款但尚未运抵验收入库的部分转入“在 途物资”科目;采纳安排成本核算的小企业,应将“材料选购”科目的余额转入“物资采 购”科目,也可接着沿用“材料选购”科目进行核算;“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余额直 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六)“低值易耗品”、“托付加工材料”、“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低值易耗品”、“托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科目,小企业还可以 依据实际业务须要,自行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 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托付加工材料”、“产成品”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 “托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干脆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小企业 也可接着沿用“托付加工材料”、“产成品”科目进行核算。 (七)“存货跌价打算”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存货跌价打算”科目。小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时预料的存货价值损 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存货跌价打算”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 损溢”科目的存货跌价打算金额,依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处理。 (八)“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调账时,除在财产清 查中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自“待摊费用”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部分以外,小企 业应将“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干脆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对于原已记入“待摊费用”科目的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按原摊销 期限接着摊销,直至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以后新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 产后续支出,再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长期投资”科目,而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 目。调账时,小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转 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部分转入“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和“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 相应科目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干脆转至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