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特种设备平安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TSG特种设备平安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 8 月 31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其次章 材 料……………………………………………………………………………(4) 第三章 设 计……………………………………………………………………………(9) 第四章 制 造…………………………………………………………………………(18) 第一节 一般要求……………………………………………………………………(18) 其次节 焊接工艺和焊工……………………………………………………………(20) 第三节 热处理………………………………………………………………………(21) 第四节 表面质量要求………………………………………………………………(22) 第五节 产品试板与试样要求………………………………………………………(23) 第六节 无损检测……………………………………………………………………(26) 第七节 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29) 第八节 胀 接………………………………………………………………………(33) 第九节 锻钢、铸铁、不锈钢以及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要求…………………(34) 第五章 安装、改造、修理与运用管理…………………………………………………(36) 第六章 定期检验………………………………………………………………………(40) 第七章 平安附件………………………………………………………………………(43) 第八章 附 则…………………………………………………………………………(48) 附件A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49) 附件B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与注册铭牌…………………………………………………(52) 附件C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69) 附件D 压力容器产品数据报告…………………………………………………………(70) 固定式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平安运行,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平安,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依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其次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运用单位内部区域运用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 (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2)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第三条 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洁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洁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须要满意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一)容积小于0.025m3的压力容器; (二)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汲取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 (三)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四)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五)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六)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七)橡胶行业运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压力容器所用的平安阀、爆破片装置、紧急迫断装置、平安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平安附件也应当满意本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包括: (一)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连接焊缝。 第七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核装置中干脆接受辐射的压力容器、安装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干脆受火加热的设备(例如以余热利用为目的的烟道式、复合式余热锅炉等)。 (二)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须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三)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 (四)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第八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改造、维护、运用、检验,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平安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平安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的基本平安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企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第十条 依据危急程度的不同,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见附件A),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采纳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运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探讨、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托付特种设备平安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平安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当符合满意本规程基本平安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注1: ①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运用过程中,压力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无特殊注明时,系指表压力); ②对于多腔压力容器,每个压力腔依据各自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设计压力并且划分该压力容器的类别。 注2:容积是指压力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