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对定点采购协议书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 附件2: 定点选购协议书 (样本) 甲方: 中共中心直属机关选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芳珍 甲方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地址: 中共中心直属机关选购中心(甲方)就中共中心直属机关2009年度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定点选购项目(项目编号:ZC—AZB08074)在国内组织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 (乙方)为本选购项目的中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经甲、乙双方同等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 1. 定义 除非另有特殊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全部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说明: 1.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依据中共中心直属机关2009年度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定点选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和要求所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全部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全部文件; 1.2“选购供应及有关售后修理维护服务”是指本协议中约定的乙方同意依据甲方的要求且符合本选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为选购人供应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供货、运输、安装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选购人”是指按本协议约定在乙方选购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的在京的中共中心直属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在陕西、江西、江苏、上海的中共中心直属机关所属单位; 1.4“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5“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及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6“招标文件”是指《中共中心直属机关2009年度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定点选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ZC—AZB08074); 1.7“投标文件”是指乙方针对甲方就本招标项目向甲方递交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补充材料。 2. 适用范围 2.1本协议全部条款仅适用于中共中心直属机关2009年度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定点选购项目(项目编号:ZC—AZB08074); 2.2 定点选购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假如乙方与选购人签订的供货合同的履行期限超过上述期限的,乙方应当接着依据合同约定承诺相关义务和责任。 3. 协议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1本协议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说明,如有不清或相互冲突之处,以所列依次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4. 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共中心直属机关2009年度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定点供应商。乙方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声明为选购人供应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的供货安装及有关服务; 4.2乙方按本协议在选购人选购货物时应同选购人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运输、安装及售后服务等; 4.3乙方应保证供应应选购人的产品必需是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4.4乙方应保证供应应选购人的是由厂家生产制造的全新、未运用过的产品; 4.5乙方应保证供应应选购人的产品通过厂家的出厂检测,并向选购人供应质量合格证书及运用说明书; 4.6乙方供应应选购人的产品应为节能产品政府选购清单内的产品(清单以财政部对外公布的最新清单为准); 4.7乙方应当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实惠率和服务向选购人供应产品和服务; 4.8乙方应接受由选购人提出的关于产品质量、性能等方面的检测; 4.9乙方因为政府选购业务管理负责人或相关联系人或销售服务地点、电话发生改变,应于发生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利甲方向选购人通知。 5. 违约责任 5.1乙方所供应的售后服务和修理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和声明不符合,应当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在报经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对乙方提出警告直至解除协议。情节严峻的,甲方有权建议财政主管部门取消乙方今后1-3年内参与中共中心直属机关政府集中选购项目的投标资格; 5.1.1采纳不正值竞争手段谋取合同的,向选购人供应任何形式的回扣的; 5.1.2因乙方缘由影响供货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 5.1.3选购人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二次(含二次)的。有效投诉包含并不限于以下状况: (1) 在定点选购期限内,选购人选购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时,乙方以高于市场价格或背离承诺的实惠率供货的; (2) 乙方向选购人供应的产品或产品质量明显不符合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协议规定标准的; (3) 乙方其它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 5.2对乙方履行协议状况,甲方有权在中国政府选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 不行抗力 6.1协议的任何一方由于受不行抗力事务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乙方同选购人签订的供货合同的履行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行抗力事务所影响的时间。不行抗力事务是指乙方同选购人双方签订供货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发生其后果是无法避开和无法克服的事务; 6.2遭遇不行抗力一方应在不行抗力事务发生三日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务发生三日起14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状况报告以及不行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尽快告之对方; 6.3发生不行抗力事务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行抗力事务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供货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担当责任,但遭遇不行抗力事务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刚好实行适当或必要措施削减或消退不行抗力事务所造成的影响。遭遇不行抗力事务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6.4一旦不行抗力事务的影响持续28日以上,乙方应与选购人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供货合同或终止《供货合同》的协议。 7. 支付货款 选购人应按供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全部货款。 8. 履约保证金 8.1 经同选购人协商的前提下,乙方应按供货合同规定支付履约保证金; 9.保密条款 9.1甲、乙双方对其已获知的涉及本协议全部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的商业隐私或国家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9.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因本次招标活动所知悉的商业隐私用作其他用途向第三方泄露。在任何一方因本次招标活动所知悉的国家隐私被有关国家保密机关依法解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将其用作其他用途向第三方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