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范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范本范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如何制定?下面是精心 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范本,供 大家阅读参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xxxx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 市规则》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 信建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xx 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1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 《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 发展趋势。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 ,不得损 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与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 。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 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第六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3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 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项。 第三章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4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 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5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不得或者不应当从事的事项或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6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 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 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 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 择受托人;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7 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勤勉义 务。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发现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应向监 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或者接向证券监管机 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8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 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9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 ,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及总经理办公室会议 ,如无传达义务,一律不得透露会议内容 , 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交 流时,应谨慎言行,对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或影响公司 形象的重大机密和敏感话题,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一律回避。 10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依法申报其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依法买卖公司股份。 第六章 离 职 第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