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校企合作制度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校企合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办学实力,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与国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育、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企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企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合同实施情况; (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校企合作的目的与原则 第四条 校企合作的目的是适应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优化学校专业设置;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实施企业在岗人员培训,提高学校开展社会培训的服务能力;建立适应企业需要的招生就业渠道. 第五条 校企合作原则: (一)服务企业原则.企业的需求就是学校的追求.学校要主动深化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二)校企互惠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惠是校企合作的基础。企业有权优先选拔留用学生,有权根据学生能力对学生就业进行部分淘汰。 (三)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开拓、创新、合作、共赢”,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第三章 校企合作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是: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进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第七条 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是: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进展需要。 第八条 校企合作能与“产、学”一体化相结合。能满足我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学生完成实训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养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 第九条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一)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二)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校企合作的模式和内容 第十条 工学交替模式。其方式为学生在学校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工作技能训练,按双方共同制订的教学计划实施交替。 第十一条 “订单”合作模式。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具体设有定向委培班、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 第十二条 教学见习模式。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为了解合作单位的产品、生产工艺和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提前接受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教育。 第十三条 顶岗实践模式。学生前二年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纳学校推举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 第十四条 产学研模式。走“利用专业优势办产业,办好产业促专业”道路,使专业建设与产业进展紧密结合,帮助中小型企业走健康进展之路。 第十五条 共建校外实习基地。基地也可以从实习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企业可以利用学校实训设备、场地和实习学生,减少生产成本,获得更大利润;学校可以借助企业生产投入和技术指导,减少教育成本。 第五章 校企合作的管理和评估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处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每学期末要向校企合作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合同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处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立项管理: (一)立项.承接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按《校企合作立项申请表》逐项填写,报校企合作处办理申请立项手续。 (二)审查。由校企合作处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档次、内涵、培育目标、可操作性等各方面进行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一次性投入大于50万人民币(含),应由校企合作办负责组织业内专家评审。 (三)批准。根据合作项目的内涵,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评定该项目的等级,分别给予项目建设运营经费、扶持经费等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行文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同书以及项目方案,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部门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一)校企合作项目合同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占有学校资源的明细清单;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及合同期限。 (二)校企合作项目合同由校企合作处组织审核,初审后报主管副校长审定。最后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分管校长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九条 经费及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科技处是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纳入科技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校内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育、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根据方案以及合同)规定检查方案及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前报校企合作办。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校企合作办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六章 校企合作的奖励及惩处 第二十二条 奖励 (一)为鼓舞师生积极参加到学校校企合作中,对成功引进合作项目的教职员工以及本校学生,视项目具体情况予以200—2000元的奖励。 (二)学校每年召开校企合作工作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与年终处室目标考核、个人职称评定及评优挂钩. 第二十三条 惩处 (一)未经校企合作处立项,个人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造成学生投诉等恶劣影响者,学校将予以行政记过、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学校纪委处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并未通知校企合作处,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三)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受到损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项目实施中期评估不合格,校企合作处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企业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