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变迁一
中国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变迁(一)中国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变迁(一) - - 中国现代教育以 20 世纪初废科举、建新学为起点,正好大 约一百年,并被 1949 年新中国的成立鲜明地一分为二。20 世纪 上半叶,现代教育制度得以建立和基本定型。20 世纪下半叶, 伴随意识形态和社会政治的激烈变动,教育制度一再重建,教育 政策不断调整,提供了一个相当特殊的个案。 一、20 世纪上半叶现代教育制度的建立 中国的现代教育制度是在民国期间逐渐成熟的。 在新文化运 动的背景下,以 1922 年新学制和北京大学的更新为代表,标志 着近代教育的脱旧入新。1927 年南京政府成立,一方面实行 以 党治国 ,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同时使各项事业制度化、规范化。 在教育领域,通过对 1922 年学制的修改和调整,构建了比较完 备的教育法制体系,学制和学校教育系统逐渐成熟和完善。中国 的现代教育制度在 30 年代得以基本定型。 1、国家教育行政体制 清末教育改革的任务包括除旧 与 布新 两个方面。1901 年 8 月, 清政府颁布 《兴学诏书》 , 称 兴学育才, 实为当务之急 , 除京师已设大学堂应切实整顿外,着各省所有书院,于省城均改 设大学堂,各府厅直隶州军设中学堂,各州县均设小学堂,并多 设蒙养学堂 。[1]全国掀起兴办新式学堂的高潮,初步建立起包 括大、中、小、幼各级各类学校的现代教育体制。由于提倡和奖 励出国留学, 20世纪初年出现了中国留学史上的第一次高潮。新 政 时期教育变革最重要的三件大事是颁布新学制、废除科举制 和设立学部。 1905 年 12 月,清政府成立学部,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正 式的、独立的和专门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建制。此后,清政府中 央官制的全面改革顺利实施。 各省设提学司, 各厅州县设劝学所, 各县官立、公立、私立的各类小学堂都归劝学所主管,建立起从 中央到地方统一的教育行政系统。 1912 年 1 月 1 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采取紧急措施改 革封建教育。1 月 9 日,成立教育部,教育部直隶总统。教育部 设总长 1 人,次长1 人,下设三司一厅。此改革系蔡元培参照欧 洲国家,本精简原则,循民主集权制思想进行。机构极为简单, 除总长、次长为政府任命,其他工作人员概不呈请任命,均称部 员。此后,教育部组成几经修订。 地方教育行政的建设, 主要围绕教育机关的独立设置及获得 较大的事权。民国初年,大多数省区在省都督府民政司下设教育 科,管理全省教育事务。1912 年 12 月,实行军民分治后,省行 政公署下设内务、实业、财政、教育四司,教育司设司长 1 人, 由省长推荐,大总统委任。教育机关地位有所提高。1914 年后, 教育司被裁撤,仅在政务厅下设教育科。1917 年 9 月,北京政 府教育部颁发《教育厅暂行条例》 ,规定各省设教育厅,设厅长 1 人,由大总统简任;厅下设 3 科,各置科长 1 人,省视学 4-6 人,科员 3 人。 县级的教育行政, 经历了一番从 裁局设科 到恢复设局的周 折。民国初年各县仍保留清末的劝学所。1923 年颁布《县教育 局规程》 ,正式实行县教育局建制,市乡由教育局酌划学区,每 学区设教育委员 1 人,受局长指挥,办理本学区教育事务。并规 定县教育局设董事会,为教育立法机关。董事会设董事5 名,除 县视学 1 人外,其余依据条件选举产生。 1927 年 4 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实行了一项重大的 教育行政改革,是实行大学院和大学区制。中央撤消教育行政委 员会,采用法国制度组织 中华民国大学院 。大学院为全国最高 学术教育机构,下设以大学院正副院长、各国立大学校长、大学 院教育行政处主任及专家学者组成的 大学委员会 , 为最高评议 机关。省市教育行政则实行 大学区制 。即以大学区为教育行政 单元,每一学区内有一国立大学,由国立大学校长统理大学区内 的教育行政和学术事宜。大学区设评议会为最高审议机关,由大 中小学校长、教员、教育团体、学术界人士等组成。 这一由蔡元培发起的改革,反映其 教育独立 的理想,旨在 以学术化代官僚化 ,由学者主持学务,促进教育行政学术化和 大学委员会民主化(采用合议制) 。但这场改革实行一年多后即 告夭折。1928 年 8 月,蔡元培辞职,11 月,大学院重新恢复为 教育部。1929 年 6 月,废止大学区制度,恢复教育厅制度。有 学者认为失败的原因为理想过高而人谋不臧, 欲使教育行政学术 化,结果反使学术机构官僚化。地方反对大学区制的另一重要原 因,是 以大学统率中小学,忽略中小学实际需要,削减中小学 教育经费,导致中小学居于附庸地位,而遭中小学教育界激烈反 对。 [2]大学院制和大学区制的改革, 是 20 年代自由主义气氛下 比较浪漫的制度变革的尾声,此后,社会逐渐纳入权威主义的规 范、严整之中。 教育部组织、职能的充实完善,从1928 年 12 月公布《教育 部组织法》起,至 1947 年公布的第 10 次《修正教育部组织法》 而基本完成。确定的机构设置为:秘书室、参事室、督学室、高 等教育司、 中等教育司、国民教育司、 社会教育司、 边疆教育司、 国际文化教育事业处、总务司、会计处、统计处、人事处、资料 研究室。 教育部制度的特色之一是设置 专门委员会 。 教育部专门委 员会始设于大学院时期, 《教育部组织法》将其列入编制,数量 呈增多趋势,如教育研究委员会、国民体育委员会、国语推进委 员会、训育委员会、国民教育辅导委员会、医学教育委员会、学 术审议委员会等。这些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各有章程和条 例,在教育部部长和次长领导下,规划教育方案, 议复部长交 议事项 。成员多为各领域知名专家,如按规定教育研究委员会 有委员 25 人至 40 人,其中对教育研究有经验之国内学者占 20 人至 32 人,在华从事教育多年著有成绩的外国学者 5 至 8 人, 以助于教育决策的科学化。 1931 年公布的《修正省政府组织法》 ,规定省政府行政组织 采委员制,下设5 厅,教育厅与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秘书 厅并立,教育厅长为省政府委员。教育厅掌理的事务为:各级学 校事宜,社会教育事项,教育及学术团体事项,关于图书馆、博 物馆、公共体育场等事项,其它有关教育行政事项。教育厅虽与 民初直属中央教育部不同,但机构较大,人员较多,职权和地位 比民初有所提高。这一省区教育行政制度一直实行至 1949 年。 30 年代县级的教育行政,又经历一番从 裁局设科 到恢复 设局的变化。1930 年公布的《县政府组织法》 ,规定县下设公安、 财政、建设、教育 4 局;1933 年后,规定县政府 一律以设科为 原则 。1939 年国民政府实行新县制时,重申改局为科,全国各 县教育局均改为教育科。县长统掌教育大权,教育科仅为辅佐, 不能单独行文和独立对外洽办事务,造成教育地位明显下降。此 后,教育部及教育团体多次呈请行政院县级教育局制;但直至 1947 年才恢复县教育局。 2、基本学制和学校制度 中国的现代学制从清末新政时的 癸卯学制 起,至 1922 年 新学制得以基本成型。与此同时,学校制度、大学制度也完成了 脱旧入新的转变。 1904 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