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普通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 58-93 水文普通测量规范 Technical standard for general geodesic survey in hydrology 1993-12-10 发布 1994-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文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文普通测量规范》SL 58-93 的通知 水文[1993]587 号 根据原水利电力部 1986 年标准制修订计划,由水利部水文司主持,黑龙江 省水文总站主编的《水文普通测量规范》 ,经审定,现正式批准为水利水电行业 标准,并予以发布.该规范编号为 SL58-93,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水利部水文司负责解释.各单位在实施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主 编单位及部水文司. 该规范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日 目 次 1 总则 2 水准测量 3 地形测量 4 断面测量 附录 A 水尺零点高程测量记载表与填制说明 附录 B 断面测量记载表 附加说明 1 总 则 1.0.1 为统一水文普通测量中水准测量, 地形测量和断面测量的技术标准, 特制 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文站网建设,水文测验,水文调查的三,四,五等水准测 量,水尺零点高程测量,河道断面测量和限额以下的地形测量 . 1.0.3 水文普通测量的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1)长距离水准测量路线最弱点的高程中误差允许值为±40mm;水文测站内的各 水准点联测, 比降观测的高程测量路线和水尺零点高程测量最弱点的高程中误差 允许值为±10mm. (2)平面控制测量最低一级图根网最弱边的相对边长中误差不得超过 1/1000. (3)地形图内地物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 0.8mm,困难地区亦不得大于 1.0mm;等高线插求点高程中误差的绝对值,在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 1/2基本 等高距,山地不得大于1 个基本等高距. (4)断面测量的距离控制桩间相对距离中误差不得大于 1/500. 1.0.4 水文测站应使用冻结基面或测站基面.有条件的水文测站应与国家高程系 统接测.每站应使用三个基本水准点构成的高程自校系统 . 1.0.5 各项测量的原始记录应现场记载,不得涂改.各项测绘成果应及时进行整 理,分类归档,基本水准点和高程自校系统的测量成果应长期保存 . 1.0.6 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建立位置图,构造图与说明表等档案资料.对测量标志 应按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进行保护. 1.0.7 采用先进测量仪器和新测绘技术时,精度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5 2 水 准 测 量 2.1 一般规定 2.1.1 高程引测, 地形测量中高程控制水准测量的等级, 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 定. 2.1.2 三等水准路线的支线长度, 应不大于 45km.在两个二等水准点之间布设三 等附合路线, 其长度应不大于180km;环线周长应不大于300km;测站水准点联 测和比降观测高程测量的路线长度应不大于2.8km. 2.1.3 四等水准路线的支线长度,应不大于15km,在两高级点间布设的附合路 线长度应不大于 65km;测站水准点联测和比降观测高程测量的路线长度应不大 于 1km. 2.1.4 五等水准路线的支线长度,应不大于 4km.在高级点间布设的附合路线长 度应不大于 16km; 当用于基本等高距为 0.2m 的高程控制测量时, 支线长度应不 大于 1km;附合路线长度应不大于 4km. 2.1.5 当水准路线长度大于 20km 时,应每隔 10km 左右分一测段,在测段的端 点设置或选定基本上相当于校核水准点标准的固定点. 2.1.6 三,四等水准测量,应采用不低于国内水准仪系列的 S3 级水准仪,水尺 零点高程的测量一般应使用 S3 级水准仪.五等水准测量可使用 S10 级水准仪. 2.1.7 水准标尺应采用双面水准尺.如因条件限制,可用单面水准尺按一镜双高 法施测,不得使用塔尺或折尺. 2.1.8 水准测量在每仪器站的允许视线长度,前后视距不等差,应符合表 2.1.8 规定,其视线高度要求三丝能读数. 2.1.9 水准测量仪器站观测限差应符合表2.1.9 的规定. 表 2.1.6 S3,S10级水准仪技术参数 项 目 S3 S10 一公里往返测偶然中误差(mm) ≤3 ≤10 望远镜放大倍数 ≥30 ≥25 望远镜有效孔径(mm) ≥42 ≥35 水准器角值 符合式管状水准器 20″/2mm 30″/2mm 圆水准器 8′/2mm 8′/2mm 自动安平仪器 补偿范围 ±8′ ±10′ 安平精度 ≤|0.5″| ≤|2″| 表 2.1.8 允许视线长度,前后视距不等差 等 级 视线长度(m) 前后视距不等差(m) 仪器类型 视距 单站 测段累计 三等 S3 ≤75 ≤2 ≤5 四等 S3 ≤100 ≤3 ≤10 五等 S10 ≤100 ≤5 ≤30 表 2.1.9 允许高差限差 等 级 同尺黑红面 读数差(mm) 同站黑红面所测 高差之差(mm) 左右路线转 点差(mm) 检测间歇点高差 之差(mm) 三 等 光学测微法 1 1.5 3 3 中丝读数法 2 3 四等 3 5 5 5 五等 4 6 6 6 注 采用单面尺时,变换仪器高度前后所测两尺高差之差,与同站黑,红面所 测高差之差限差相同. 2.1.10 往返测量高差不符值,路线,环闭合差限差应符合表7 2.1.10 规定. 表 2.1.10 往返测量高差不符值及路线环闭合差限差 等级 检测已测测段高 差之差(mm) 路线,区段,测段往返测高差不 符值,附合路线,环线闭合差 (mm) 左右路线高差不 符值(mm) 三等 ±20L ±12L ±8L 四等 ±30L ±20L ±14L 五等 ±40L ±30L ±20L 注 L 为各种路线单程长度,均以 km 为单位.L 小于 1km 时,按 1km;水准 环由不同等级路线构成时,环闭合差的限差应按各等级路线长度分别计算, 然后 取其平方和的平方根为限差 . 2.1.11 水准测量成果超限时,应重测.若在本站检查发现后应立即重测,若迁站 后才检查发现,则应从水准点或符合限差要求的测段或间歇点开始重测. 2.1.12 地形高程测量及长距离引测所用水准仪,水准尺,应在使用前进行相应 等级的全面检验与校正.在使用中应经常进行水准仪圆水准气泡和 i 角的检验与 校正,i 角不得大于 20″.水尺零点,一般高程测量等常用水准仪,每年应进行不 少于1次的水准仪圆水准气泡和i角的检验与校正.水准尺的米间隔平均真长与名 义长之差,线条式因瓦水准尺不得大于 0.15mm,木质标尺不得大于 0.5mm. 2.1.13 地形高程控制及长距离引测的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置水准仪三角架时,应使其中两脚与水准路线的方向平行,第三脚轮换置 于路线方向的左右侧. (2)除路线拐弯处外,每测点上仪器和前后视标尺的三个位置,应接近于一条直 线. (3)同一仪器站上测量时,不得两次调焦,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 最后旋转方向应为旋进.使用自动安平水准仪时,相邻站应交替对准前后视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