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八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企业“八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企业“八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1目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 2范围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3 3定义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 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 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 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 40t。 5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 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 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 40t 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虽不足 40t, 但形状复杂、 刚度小、 长径比大、 精密贵重, 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 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安全部 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 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 能力的 80%。 6 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吊装机具主管部门和安全部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 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 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 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 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 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 GB 16179 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 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 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 排吊装作业。 7 7作业中安全措施作业中安全措施 1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和 明显标志。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 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 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 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 暴雨、大雾及 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 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8 8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 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 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 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 一起的重物。 2 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 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 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 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 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 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 进行起吊。 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 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 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 中。 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 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 限制器停车。 9 9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以下工作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以下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 3 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 有效锚定。 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 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 除的故障。 1010《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 10t 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 由安全部负责管理。三级由使用单位进行审批,一级、二级由安 全部审批。 10.2 施工单位应认真填写《作业证》各项内容,经批准后,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 员应检查《作业证》 ,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3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 借《作业证》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111考核考核 如发现不按本制度执行的责任单位将依据《安全管理考核细 则》进行经济考核。 (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1目的目的 为保证易燃、易爆设备和禁火场所等检修时的动火作业安全, 特制订本制度。 4 2 2范围、术语、定义范围、术语、定义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2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 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 、喷灯、电钻、砂轮 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3 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 3 3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 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 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 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 理。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 作业。 3.3.2 凡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