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4 安全技术防范 14.1 一般规定 1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 能、性质、安全防范管理要求 及建设标准,构成技术先进、 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灵活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14.1.2 系统设计所采用的产品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认可 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4.1.3 安全防范工程规模按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 为三级。 1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的工 程。 2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 30 万不足 100 万元的工程。 3 三级工程: 三级风险或投资额 30 万元以下的工程。 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满 足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设计要求。 14.1.4 系统设计应以用户提出的安全防范要求为主要依 据,有条件时应对现场进行勘查。一、二级工程必须进行初 步设计和方案论证,待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正式 设计。 14.1.5 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 1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 GA72 执行。 2 金融系统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按 照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 执行。 3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如表 14.1. 5-1。 表 14.1.5-1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风 险 等级 机场 防护级 别 一级 国家规定的对外开放一类口岸的国 际机场及安防要求特殊的机场 一级 二级 除国家定为一级风险以外的其它省 会城市国际机场 二级或 一级 三级 其它机场 三级或 三级以上 4 铁路车站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如表 14. 1.5-2。 表 14.1.5-2 铁路车站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风 险 等级 铁路车站 防护级 别 一级 客运特等站、客货运特等站及安防 要求特殊的车站 一级 二级 客运一等站、客货运一等站,特等 编组站、特等货运站及有安防需要的车 站 二级或 一级 三级 客运、货运、客货运二等站及其它 车站 三级或 三级以上 14.1.6 国家、省级重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和金融、 文博等高风险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章规定 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4.1.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计规定见本规范第 25 章有关规定。 14.2 入侵报警系统 14.2.1 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入侵报警系统应由探测前端、 传输、 声光显示与 (或) 记录、控制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2 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设 置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内区域防护、 空间防护、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3 系统应自成网络,可独立运行;应能与视频监控系 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应具有网络接口、扩展接口等。 4 根据需要,系统除应具有本地报警功能外,还应具 有异地报警功能。具有异地报警功能的系统,还应具有报警 模式识别功能。 5 系统前端的选择要根据安防需要、安装环境,设置 不同类型、不同警戒范围的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 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14.2.2 入侵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入侵探测器的设置原则是防范区内不得有盲 区, 探测器之间应有至少 20%以上的交叉覆盖面,探测器的 作用距离应有 30%裕量。在交叉覆盖时,应避免相互干扰。 2 探测器的设置应远离影响其工作的电磁辐射、热辐 射、光辐射、噪声、气象条件等环境,或采取防护措施。 3 探测器的灵敏度应满足设防要求,并可进行调节。 4 复合入侵探测器,应视为一种探测技术的探测装置。 5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m。 6 玻璃破碎探测器应安装在被保护对象附近的墙壁或 天花板上。 7 被动红外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8 采用室外双束或四束主动红外探测器时,探测器最 远警戒距离,不应大于其最大射束距离的 2/3。 14.2.3 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 环境和管理方式综合考虑。一般采用专用有线传输为主、无 线信道传输为辅的传输方式。 2 控制信号电缆耐压不应低于 AC250V,铜芯绝缘导 线、电缆芯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 0.50mm2;穿管敷设的绝 缘导线,芯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 0.75 mm2;多芯电缆的芯 线截面积应不小于 0.30mm2。 3 电源线耐压不应低于 AC500V,铜芯绝缘导线、电 缆芯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 1.0 mm2 4 要求较高的项目,缆线应敷设在接地良好的金属管 或金属桥架内。 14.2.4 显示、记录及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报警控制器宜安装在具有自身防护设施的弱 电间内, 应配备可靠电源, 断电时应能保存以往的运行数据。 2 系统应能显示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 点。 重要部位报警时,系统应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和(或) 图像的复核,复核手段不宜少于 2 种。 3 系统应能按时间、 区域、 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4 系统设计要有业主认可的冗余量。 5 在探测器防范区内,发生入侵事件时,系统不应产 生漏报警,平时宜避免误报警。 6 系统应具有设备防拆功能、系统自检功能及故障报 警功能。 14.2.5 声音(复核)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应根据现场环境条件考虑。在背景噪声不大于 45dB(A)的情况下,灵敏度调到最大值 90%时所能探测的 最大范围,应能满足现场保护的需要。 2 声音探测器安装时应考虑声音的方向性。不应将其 设计安装在墙角、拐弯处或能产生声响的物体附近。 3 当要求与图像同步切换时,一台摄像机应配一个声 音探测器。 14.2.6 其他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磁、窗磁开关应安装在普通门、窗的内上侧;无 框门、卷帘门可安装在门的下侧。 2 紧急按钮的设置应隐蔽、安全并便于操作。 3 紧急按钮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 位等功能。 14.2.7 无线安防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中不适宜采用有线传输方 式或需要以多种手段进行报警时, 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2 无线安防报警装置的发射机,应能在整个防范区域 内达到触发报警的要求,并应具有防拆报警功能和防止人为 破坏的实体保护壳体。 3 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配给报警系统的无线电 频率为: 1)36.050MHz 36.075MHz 36.125MHz 2)36.350MHz 36.375MHz 36.425MHz 3)36.650MHz 36.675MHz 36.725MHz 4 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的安防系统,应有自检和 对使用信道监视及报警功能。 5 采用无线安防报警系统时还应遵循其它现行国家 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 14.2.8 高风险对象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一级防护 1)周界设置高效可靠的报警探测器,形成的警戒线 应连续无间断。 2)监视区设置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并同时联动 应急照明或辅助照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