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门式起重机维修保养安全技术规范
ICS 备案号: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 DB51/ ××××—2008 桥、门式起重机 维修保养安全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08-××-××发布 2008-××-××实施 四 川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51/ ××××—2008 I 前 言 本标准的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目前针对在用桥、门式起重机的维修和保养还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为了安全生产, 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桥、门式起重机维修和保养中应遵 守的原则和内容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锅 [2003]251号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 并参照GB/T 14405 《通用桥式起重机》、GB/T 14406《 通用门式起重机》和DB51/T589《机电类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安装 改造维修施工方案的编制规范》编制而成。 本标准由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和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所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首次发布。 DB51/ ××××—2008 1 桥、门式起重机 维修保养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桥、门式起重机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的规定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桥、门式起重机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国家质检总局 国质检锅[2003]251号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GB/T 5972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IS0 4309:1990,IDT) GB/T 14405 通用桥式起重机 GB/T 14406 通用门式起重机 DB51/T589 机电类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方案的编制规范 3 术语 3。1 维修 maintenance 是指拆修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但不改变桥、门式起 重机的原有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3.2 重大维修 important repair 是指拆修或更换原有主要受力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桥、门式起重机的原性能参数 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3。3 日常维护保养 maintenance 对桥、门式起重机的清洁、紧固、调整、润滑和检查等日常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 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3.4 施工单位 construction unit 从事桥、门式起重机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 3。5 预防性维修 通过对产品的系统检查、 检测并防止出现初期故障, 努力使产品保持在规定状态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4 一般规定 4。 1 桥、 门式起重机的维修保养必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桥、 门式起重机制造、 安装、 改造、 维修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进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期不能代替桥、 门式起重机的维修保养。 DB51/ ××××—2008 2 4。 2 桥、 门式起重机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重大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省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参照DB51/T589标准编制施工方案,告知后即可施工。 4。3 桥、门式起重机的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测;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4。4 本标准是对桥、门式起重机维修保养的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制定高于本标准的维修保养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要求. 4.5 桥、门式起重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 其使用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6 对桥、门式起重机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应填写记录,并纳入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对记录的填写 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5 维修、保养规则 5.1 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5。2 桥、门式起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分包与转包。 5.3 桥、 门式起重机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作业中应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 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在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处理。 5。 4 桥、 门式起重机每日投入使用前, 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5。5 桥、门式起重机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安全保护装置15日进行一次自 行检查,作出记录。 5.6 桥、门式起重机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预防性维修作业,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应有 电工),作业中应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在预防维修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汇报、处理。 5。7 桥、门式起重机应当至少每年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自检.以维持产品的技术状况 为主进行检查、维修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应以专业维修人员为主,不得少于4人(其中应有电工、检测 人员)。作业中应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在检查、维修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 时汇报、整理。 6 维修、保养内容及要求 6.1 日常维护保养内容及要求 桥、门式起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是现场作业人员为了保持设备的正常技术状态,达到设备给定的 技术性能要求,安全使用并延长使用寿命所必需进行的日常工作,其工作内容及要求见附录A。 6.2 维修 6。2。1 维修作业除完成日常维护保养全部作业外,还需要对设备进行局部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 理或更换塑性变形的结构件,修理或更换磨损零部件,排除异常情况和故障, 恢复局部工作精度, 检查修 理电气系统等,维修作业主要由专职维修人员承担,操作人员协助。钢结构件、机构件、电器部分维修 的工作内容及要求、主要方法参见附录B、附录C、附录D. 6.2.2 维修项目的确定 6.2。2.1 施工单位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合同应规定维修项目. 6.2.2。2 当维修项目不确定时,应对需维修的塔式起重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列出维 修项目。 7 自检要求 7。1 对在用桥、门式起重机承担维修或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 求进行自检。 DB51/ ××××—2008 3 7.2 自检的期限应按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251号文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及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7。3 对在用桥、门式起重机承担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