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部分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法律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法律规范 1。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1。2.2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 法规, 1.2.3适用标准、法律规范 适用标准、法律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现行的有关标准、规 范及省、市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法律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备国内现行适用的标准、法律规范. 1.3图纸 1.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签订合同一周内,提供全套施工图 肆套,如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设计公司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 人员泄露有关图纸内容,工程竣工后,原图全部收回。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工程师 2。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 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 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注册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 质及能力的审查权;等等,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的确认权;签证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 2.1。2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的确认权;签证权;决定 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别及重要施工工艺和 材料发包;施工质量监督权;合同的解释;等等。 2。 2项目经理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注册编号: .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注册建造师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技术人员四川省建设厅相关文件中所列情形之外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一定的处罚;如有变更,也必须执行四川省建设厅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变更程序。项目注册建造师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保证每周在施工场地工作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特别情况下需离开是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2。 3发包人工作 2。3.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提供施工所需的红线内场地,并在 计算工期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其他料场、生活区办公等用地由甲方负 责. ⑵将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计算工期 前将水、电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用地红线界(承包人统一挂表,每月按实际发生额 向供电、供水等部门缴纳).如现有用电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由发包人负责增容。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计算工期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 线路等资料。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规定应由发包人办 理的相关施工手续,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相关手续。 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 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书面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 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 ⑺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一周。 ⑻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保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 人负责。 ⑼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在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如有托拖欠克扣工人劳动酬劳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实行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同时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从合同价款扣除,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工人;(2)解除本合同。 2。3。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临时用水、主要施工道路的砼 浇筑、项目部搭建、生活区场地填土,夯平. 2。 4承包人工作 2。4。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另行约定. ⑵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和总 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 成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 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及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甲供材料由 承包人提前一个月提供材料供应计划(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进场 期限、质量标准以及必要的样品和图纸);特别材料及设备应提前三个月提 供材料供应计划。如延误或不提供,发包人可延迟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 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⑶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昼夜照明和现场施工 安全保卫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 ⑷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和监理方分别 无偿提供不少于3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及设施。 ⑸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 关规定办理上述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建筑及生活垃圾需运出施 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 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因承包人责任所引起的处罚). ⑹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别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 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前使用 ,其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⑺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做好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因承包人 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⑻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应达到宿迁市安全文 明施工场地的要求,满足城管、卫生、防疫及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 ⑼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承包人应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 动用工合同,明确劳动酬劳,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 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分包项目,发包人 可拒绝验收此项分包工程或将分包单位清除出场,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 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3)施工过程 中应采纳样板引路,实行挂牌标识,严格质量责任,严密质量管理体系;(4) 自觉接受发包人及委托管理、监理的监督管理,参加发包人、管理和监理组 织的工程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