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独家许可合同词曲著作权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
词曲著作权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 编号: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在音乐发行方面具有的良好声誉, 以及乙方在音乐创作方面具有的能力 和知名度,双方就词曲经纪代理合作事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署本协议,以 便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定义 1 “词曲著作”是指乙方原创或拥有完整词曲著作权或代理权之作品,乙方为该词 曲作品的著作权人或代理人。 2“商业发行”是指唱片公司在甲方的许可下,以家用音像制品(包括 CD、卡带、 DVD、VCD 等)或其它形式复制并向公众发行“词曲著作”的视听作品。(因录音 录像制品与视听作品重复,故删除“录音录像制品”) 3 “中国大陆地区”是指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所有区 域。 4 “MCSC”是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5 “专有使用权”:本合同项下全部是指甲方可以从事该行为而乙方不得授权第三 方从事该行为。 二、授权内容 乙方所享有著作权或代理权之“词曲著作”,共计 X 首(以乙方另行提供本合同附 件《词曲作品授权使用证明》中列明的为准),专署许可甲方词曲著作权专有使 用权, 甲方可于全球独家排他行使“词曲著作”之现行及未来著作权法及与著作权 法相关之全部财产权利。包括使用“词曲著作”权利之行使及使用报酬(版税)之 收取。其权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1)复制权、发行权; (2)广播权、表演权; (3)改编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 (5)增值服务之产品类型; ( 6 )放映权、展览权; (7)摄制权; (8)其他权利。 甲方有权将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所许可内容转许可与第三方并收取费用, 但应书 面通知乙方,前述收益依本合同第五条约定进行分配。 三、授权地域 乙方承诺全球地域范围内依照本合同约定, 授予甲方对乙方词曲作品著作权的专 有使用权。(个人认为,全世界和全球的概念还是有区别的) 四、合同期限 1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独家排他代理乙方行使【词曲】作品著作权的期限为 X 年,自乙方向甲方提交该词曲作品之日起算,具体以协议附件《词曲作品授权使 用证明》中列明的授权期限为准。 2 本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词曲著作权专有使用权回归乙方。 2.1 如甲方需追究第三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的对其专有使用词曲作品的侵权、 违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时,经乙方书面同意,回归期限可按诉讼或仲裁期限相应 顺延;若乙方不同意顺延的,期限届满后,词曲著作权专有使用权回归乙方,甲 方应当承担相应的配合义务。 2.2 在合同期限内签署的甲方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之合作授权期超出本合同使用 权许可期限的, 经乙方书面同意,回归期顺延至甲方授权给第三方的有效期截止 日, 在授权期限截止日之后,乙方同意给予甲方及甲方授权的第三方三个月的下 线期,便于甲方及甲方授权的第三方协调下线;若乙方不同意回归期顺延,则回 归期按本合同约定,甲方与第三方的上述合作协议对乙方无拘束力。 3 前述 2.1 和 2.2 中乙方书面同意的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继续收取 于本合同代理期限届满或终止前已就本合同约定事项之行使所产生之使用报酬, 并依本合同之分配结算方式与乙方结算;但甲方于前述 2.1 和 2.2 期限届满后无 权再对第三方行使本合同之授权事项。因使用“词曲著作”所产生之任何收益,甲 方就“词曲著作”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授权而产生的所有收益均依照本合同第五 条之方式进行分配。 4 本合同代理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任一方,如不续约,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 或电子邮件通知对方,如无通知,合同自动续约一年,嗣后亦同。 4.1 甲方指定的通知方式: 电话: 电子邮件: . 地址: . 4.2 乙方指定的通知方式: 电话: 电子邮件: . 地址: . 五、收益分配 1 合同约定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期限内之“词曲著作”使用于传统实体产品以外的 新媒体【即信息网络传播权(NETWORK DISSEMINATION RIGHT)】的,甲方就“词曲 著作”,结算予乙方的使用报酬为该“词曲著作”版权实际授权金额(扣除相应税 金及行销费用)的 50%。 2 合同约定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期限内之“词曲著作”使用于广告、影视方面的,每 首“词曲著作”使用报酬为甲方获得的单首“词曲著作”实际收益(扣除相应税金及 行销费用)的 50%。 3 除上述所有使用外的任何特殊商业使用, 甲方均按实际收益(扣除相应税金及 行销费用)的 50%,向乙方结算“词曲著作”之使用报酬。 4 “词曲著作”于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行的,甲方均按实际收益(扣除相应税金及 行销费用)的 50%,向乙方结算“词曲著作”使用报酬。 5 甲方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为结算日,每半年为一期结算代理“词曲著 作”之版税,并按本条前述各款方式汇总乙方应得之版税,连同报表于结算日起 90 个日历日内提供给乙方。 6 若乙方对分成结算报表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报表之日起 10 个日历日之内向甲 方书面提出,若无正当理由的,应视为乙方接受。甲方应在乙方确认报表后的十 个日历日之内通知乙方领取或直接汇入乙方指定的中国大陆地区(不含台港澳) 开设的银行账户内。 7 如“词曲著作”著作权人为一人以上时,除特别约定外,其收益分配应采用平均 方式分配。 8 向乙方结算“词曲著作”版税时, 须事先扣除所有国内外相关行销费用及相关税 负。 9 “词曲著作”于中国大陆地区以外所产生之收益,应以向乙方实际付款当日之汇 率折算为人民币支付予乙方。 10 由于甲方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情况造成未能及时或准确向甲方提供相关数 据或报表的, 则乙方不得追究甲方未能及时或准确向乙方提供相关数据或报表的 违约/侵权责任。 由于甲方合作的渠道方的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准确向甲方提供相关数据或报表 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未能及时或准确向乙方提供相关数据或报表的违约/侵权 责任。 11 乙方或其法定监护指定账户信息: 账户名: 开户行(详细开户支行): 账 号: 六、乙方权利义务 1 “词曲著作”为乙方原创或乙方拥有完整词曲著作权或代理权,乙方履行本合同 时保证就本合同约定的词曲著作不对第三人构成任何侵权或违约。 2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不得对第三人作与本合同相同或类似之授权, 乙方不得自行或与第三人合作从事与本合同相同或类似之行为 (不论有无报酬或 收益)。 3 若有任何第三方就“词曲著作”的独创性问题对甲方主张权利、 提出异议或提起 诉讼时,乙方应提供必要之协助与证明。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乙方 应负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所有之损失和负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 讼费、第三方向甲方索要的赔偿等等);甲方并得径行终止本合同。 4 乙方应提供必要之文档、歌谱或可辨识“词曲著作”之文档/录音等“词曲著作” 有关数据予甲方。 七、甲方权利义务 1 每张包含“词曲著作”的专辑正式发行时,甲方应免费提供乙方该样片 CD 贰 (2)张。 2 本合同第二条之权益,若受第三人侵害,乙方同意甲方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一切 调查、谈判、和解及追诉或其它必要事宜,且乙方应提供必要之协助与证明。所 有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所得之赔偿金于扣除律师费、诉讼费用及其它必要费用 后之余额,由双方平均分配。 3 甲方若将“词曲著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