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售电合同范本
GF—2003—0511 购售电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十月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适用于装机容量为50兆瓦 及以上的独立水电厂和单机容量为100兆瓦及以上的独立火电厂并网运行签订购售电合同, 其他火电厂、水电厂、核电厂等项目可参照使用。 《示范文本》不适用于发电企业向大用户 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情形。 二、 《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双方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时使用。合同双方可参考《示范 文本》 的原则内容和格式协商签订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 在此协议下签订年度购售电 合同。 三、 《示范文本》 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示范文本》 所列数字、 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 1 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 ,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 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 《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 所有关于电网、电厂运行的安全和 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双方应注意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 性。 五、根据现行体制, 《示范文本》按购电人与电力调度机构是同一实体考虑。 如购电人 与电力调度机构不是同一实体,则双方应对本合同相应章节或条款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 六、 《示范文本》尚未考虑“竞价上网”情形。实行“竞价上网”时,合同双方应按照 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则、办法对本合同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待“竞价上网” 和电力市场 化改革到一定时期,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制定新的 《购售电合同 (示范文本) 》 。 1 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 2 目录 第 1 章定义和解释 第 2 章双方陈述 第 3 章合同双方的义务 第 4 章电力电量购销 第 5 章上网电价 第 6 章电能计量 第 7 章电量计算 第 8 章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 9 章不可抗力 第 10 章非计划停运 第 11 章违约责任 第 12 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第 13 章适用法律 第 14 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 15 章争议的解决 第 16 章其他 附件一:电厂主要技术参数(略) 附件二: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附件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略) 3 (合同编号:) 购售电合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监管委员会 /局 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 号:) ,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售电人:,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 在工商行 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 (机组)发 4 电业务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 住 所:,法定代表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鉴于: (1)售电人在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 (MW)的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 (2)电厂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着平等、 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2 3 2 3 4 《示范文本》中符号“/”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关于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陈述适用于已经实行了输电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下同。 关于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陈述适用于已经实行了发电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下同。 4 第 1 章定义和解释 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电厂:指位于由售电人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 装机容量为兆瓦(单机容量为兆瓦,装机台数为台,分别为、 、 、 、 5 号机组) 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2 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 为千瓦·时(kWh)。 1.1.3 年合同上网电量:指本合同第4.1 条约定的每年的上网电量。 1.1.4 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4.1 款规定的购电量。 1.1.5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电厂不同机组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交付商业运行前为 止的上网电量。 1.1.6 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机组的大修、小修、公用 系统计划检修及购电人(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等。电厂每台机组每 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详见附件三。 1.1.7 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 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 类:第1 类为立即停运;第2 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 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 3 类为可延至 6 小时以后,但必须在 72 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 4 类为可延至 72 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 类为超过计划停 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8 强迫停运:第 1.1.7 款中第 1、2、3 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9 可用小时:指机组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 1.1.10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 小时数。 1.1.11 等效可用系数:指机组可用小时减去机组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与机组的统计 期间小时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 为,在无大修年度为;其他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分别为。 1.1.12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3 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 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4 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 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5 计量点: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 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16 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 压超出规定范围、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 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17 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电厂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 件。 5 如果机组核定容量与其铭牌容量不符,则以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