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法学概论-张文显的关键词和名词解释资料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 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成文法因其是国 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 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 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 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 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 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 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 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 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 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事实: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 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 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 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宪法:是集中反映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 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 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 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 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 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 关系等内容。 、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 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公民: 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通 常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 由。 、国家机构: 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 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行政:即国家事务的管理。在我国,行政活动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 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 种社会关系。 、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 作人员。 、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 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 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社 会主义和法制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实施的监督。 、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一般职能监督:指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各级人民政 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专门职能监督: 指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包括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行政监察监督: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 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审计监督: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 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出生至死亡时止。 、民事行为能力: 拽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监护: 指为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 权益而设臵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 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 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 共有: 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情况。 、按份共有: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