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工作规则
东华理工大学课程考核工作规则东华理工大学课程考核工作规则 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也是检查教学效果和学生对课程内容掌握 程度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考核能使学生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和巩固。对待考 核的态度,既反映教师的治学精神,也反映学生的品德和学习态度。因此,加强 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科学管理, 严格考试纪律, 保证考核质量是树立良好的教风、 学风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课程考核的范围一、课程考核的范围 1.凡属教学计划所设置的每一门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核,实习、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2.凡本院注册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 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3.进修生应根据原单位的要求参加课程考核,获得相应的成绩评定。旁听 学生可视其自己要求而定。 二、考核命题二、考核命题 1.按课程在专业培养中的地位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的考核方式分 考试和考查,选修课的考核方式为考查;必修课中每专业每学期可安排 3—4 门 左右重要或核心课程为考试课,其余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考查课。 2.考核课程原则上使用试题库命题或实行教考分离。命题的主要依据是教 学大纲, 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三基” 的掌握程 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动手能力。期末考试必须 要考整个学期的内容,试题覆盖面>80%,难度题权重要大于 20%,含实验的 课程须单独考核实验内容。 3.学校鼓励考试方式改革,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用不同的考试方式,如 闭卷、半开卷、 “一页开卷” 、开卷、口试、小论文、读书报告、笔试以及考动手 能力等,也可以几种方式相结合。若采用闭卷以外的其他方式考试,须事先填写 《闭卷以外考试方式申请表》 ,经教学系、学院、教务处审批,报教务科备案。 4.接受命题的教师必须按教务处统一规定的版面格式打印(或填写)试卷 样卷,提供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交教学系主任审核,教学系主任不能审核的试 卷由教学系主任安排有关人员审核; 对质量低劣或无参考答案、 评分标准的试卷, 审核人不得在试卷复制申请表上签字,教务科不予复制试卷。 5.必修课程的最后考试必须出 A、B 卷和答案,A、B 卷题目不能重复,期 望值要求在 75 左右。同时使用A、B 卷考试,以Z 形发放试卷。试卷力求难度和 份量适当。 必须严守考卷秘密, 不允许任何人在任何环节上泄露考卷或考题内容, 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考试管理三、考试管理 1.任课教师必须加强考勤(每 10学时不少于一次) ,严格审核学生参加课 程结束考试的资格, 课程学习缺勤达三分之一以上学时 (经批准免听直接参加考 核者除外) ,或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三次旷课;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作 业,缺交作业三次;未按规定完成课内实验,缺做实验时数达三分之一或实验考 核不及格;平时考核不合格等,均不能参加考试。 2.任课教师必须安排好考试课程的答疑、辅导。在进行复习时,不得划定 考试范围(包括出含考试内容的复习题、思考题等) ,不得把考题泄露或变相泄 露给学生。 3.考试期间,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在考前持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和教学 院长签署同意的病假(医院证明)和事假条,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病、事假缓修 手续。无手续者,一律按旷考处理,该课程以零分计,须参加课程培训。 4.主要公共基础课考试和各类统考由教务处教务科组织,考试安排提前下 发(或上网) ,试卷统一送达教务科。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其他课程的考试由 课程所在学院组织,教务处教务科安排教室,各学院下发考试安排、送发试卷, 并将考试安排送教务科备案,质量科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5.考试日程和教室一经安排,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 或推迟的,须由各学院或教务处提出理由,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 6.期中考试每门课程为 100 分钟,期末考试每门课程为 120 分,确需延长 或缩短考试时间的,应在考前提出申请。 7.主监考人员应提前 15 分钟到达考场,彻底清场、组织考生单人单行按规 定顺序就座,宣布考试纪律, 检查考生座位桌面上、桌子里和座位旁是否有任何 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教材、笔记、复习题、纸张等材料,检查考生是否带考试要求 的证件参加考试。 8.主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要精力集中,不得在考场内看书、看报,聊天, 不得无故离开考场,如发现学生舞弊行为, 应立即宣布取消考试资格,收缴其作 弊证据、试卷等,并及时报教务处考务办,填写作弊登记表。 9.主监考人员应仔细核查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清点发出、改回试卷份数, 不得遗失学生试卷,并认真做好记录。 10.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准时进人考场,迟到 30 分钟以上者,不准 参加该课考试。考试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 走廊和考场附近逗留和大声喧哗。 11.对作弊(不按规定顺序就座、夹带、传递纸条、换作卷子、传出卷子, 身体上、桌子上、文具上抄袭与考试有关内容,协同作弊,作预示动作或记号、 发短信息等) 的学生必须严肃处理, 取消其考试资格, 并在考试成绩栏内注明 “作 弊” ,该课程以零分计,并根据《东华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考试巡视四、考试巡视 1.教学督导组、教务处和学院要加强对考试的巡视, 巡视员受教学督导组、 教务处和学院的委派,行使对考试进行监督的权力,被巡视教师及学生必须服从 巡视员的巡视检查,巡视员有权取消违纪教师的监考资格,有权取消违纪学生的 考试资格。 2.期末考试周的考试由教学督导组、教务处和学院等组成巡视组, 来回巡视 考场情况,同时各学院也要经常检查考试情况。 3.巡视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监考教师出勤、宣布考试纪律、清场、履行监 考职责等情况;检查考生证件、就座以及遵守考场纪律情况等。 五、成绩评定五、成绩评定 1.考核课程一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2.考核课程的总评成绩,以结束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 成绩包括考勤、作业、课堂提问、平时测试等: 1) 纯理论必修课: 考试课总评成绩按平时与结束考试成绩 3 : 7 比例计算; 考查课总评成绩按平时与结束考试成绩 4:6 比例计算。 2)含实验必修课:根据实验学时占总学时的比例分成实验分和理论分两部 分,如课程总学时为 40 学时,其中实验 10 学时,则实验学时占 25%,实验分为 25 分;理论学时占75%,理论分为75 分。总评成绩 = 实验分 + 理论分,其中: 实验分按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成绩评定办法评定,即平时与结束考核比例为 5:5 —7:3;理论分按纯理论必修课成绩评定办法评定,即平时与结束考核比例考试 课为 3:7,考查课为 4:6。 3)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以平时考核为主,平时成绩包含实验考核、实验报 告、作业、考勤、测试等。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应进行结束考核,平时与结束考核 成绩比例可为 5:5—7:3,由实验课开课系确定。 4)选修课:根据课程特点, 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3.实行课程结束考核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纯理论或含实验的必修课程, 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低于 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