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摘 要: 行政法不仅属于法学的范畴, 也属于行政学、 政治学的范畴。只有行政权才能把这两个范畴统一到行政法 的层面上。因此,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应该是能涵盖政治学、 行政学与法学的“行政权” ,而不是“行政”或“人权” 。 关键词:行政;行政权;人权;逻辑起点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5194{2007)05-0183-04 逻辑起点既是一个体系、 一种理论、 一个学科的出发点, 也是其落脚点。作为出发点,该体系的所有命题都能从逻辑 起点推导出来,它决定该体系的逻辑结构。作为落脚点,该 体系的所有结论最终能归结到逻辑起点。这是逻辑起点的形 式要求。另外,更重要的是逻辑起点决定体系的实质内容、 价值目标、理论基础、学术导向和理论功能,这是逻辑起点 的实质要求。 一、关于行政法逻辑起点的主要观点 (一)行政论 认为“行政”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这是目前我国行政 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在已见的行政法学著作中, 多把 “行政” 作为其研究前提,即行政法的研究是以行政已然存在为前提 条件。 “翻开国内任何一本行政法教科书,我们会发现,行 政法学的研究必然都是先从弄清行政的意义与范围人手的。” 李健顺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参考书》中提出“行政 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它决定了行政法的特征、 内容和范围” ,认为“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概念研究的目的并 不在于揭示行政的实质,而在于通过对行政概念的分类找到 一个通向行政法研究的切入点。 ”杨解君在《行政法学》的 开篇写道: “从语义结构来看,行政是行政法的核心概念。 可见 ‘行政’ 一词是我们理解行政法的关键性概念和起点。 ” 任中杰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绪论中明确指出“行 政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逻辑起点。 ” (二)行政权论 沈荣华认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应该是行政权而 不是行政。胡建淼在 2003 年版的《行政法学》中指出: “没 有行政就没有行政法,但没有行政权就不可能存在行政” 。 金国坤在《行政法论》中主张“行政权是行政的内核” , “行 政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在这里金先生虽没有明 确提出行政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但据其论述,金 先生是认可这一观点的。杨海坤在《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 中写道: “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上的每一个原理、原则几乎都 可以在行政权上找到它的起因和归属” 。章剑生认为,重构 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有效率的行政权和有限的行政 权为逻辑起点。 (三)市场论 袁署宏、宋功德指出,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 点可以归结为“政府、社会、市场” ,而市场经济体制下, 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归结为“市场、社会、政府” 。因此, 在现在的历史阶段,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应该是“市场” 。曾 祥华认为该论点在实质内容上具有合理性,但从“市场”出 发,无法构建行政法的理论大厦。 (四)人权论 曾祥华提出“人权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认为“既 然‘人权’可以通过法律转化为法律权利,而‘权利’又是 法学的中心范畴, 具备抽象性、 概括性、 高度浓缩性的特征,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就能很好地体现 ‘权利本位’ 的法学价值和理念” 。 二、 “人权”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曾祥华提出的人权论并没有真正解决行政法研究的逻 辑起点问题。如果按曾先生提出的人权有两个基本的意义: 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那么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争论又会 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化。而且法律权利是根据社会法律产生 过程制定的,因此行政法是不是也应该包含在社会法律之内 呢?如果是,那么这种论述就存在自然的有自我循环解释的 可能。如果人权既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也是宪法的逻辑起 点,那么宪法和行政法的位阶关系又如何解释呢? 以 “人权” 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是可以说明行政权、 行政法的来源,也便于确定行政法的目标和功能、以及为什 么要控制行政权。实际上,如果把“人权”作为宪法、刑法 甚至民法的逻辑起点,这些特征同样地可以体现出来。因为 只要坚持自然法的传统,坚持天赋人权的理论假设,那么任 何法律都是为了维持契约参与者的利益的。因此,我们是不 是可以说“人权”是所有法律的逻辑起点呢?如果是这样, 我们就把讨论的话题转变为“法律的逻辑起点是什么”了, 而并没有真正回答行政法的逻辑起点问题。如果坚持这样的 论证思路:因为所有法律的逻辑起点都是人权,而行政法只 是法律之一,所以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也应该是人权,那么就 会产生这样的问题:一个理论系统的逻辑起点是应该存在于 系统内部呢,还是应该去外部环境寻找。如果可以在系统外 部寻觅,那么人权是不是终极的逻辑起点呢?而且即使找到 某一个逻辑起点,它又能代表什么?它还是你当初期望寻找 的东西吗?人权一旦成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那么任何法律 的逻辑起点都应该是人权。如果这样,又如何体现公法与私 法之间的区别?以人权为逻辑起点不能体现公法的特点,而 且不能直接体现行政法的目的与意义。毕竟行政法是规范和 调整行政权的法律,这是不争的事实。至于调整的目的与意 义,那是在为这种调整寻求理论支撑而已。而这种支撑已经 超出了行政法自身的系统之外了。 三、 “行政”也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笔者认为“行政”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主要原因有 以下两个方面。 (一)形式原因――汉语思维模式 汉语词组的构成形式有并列式、偏正式、主谓式等。 “行 政” 、 “行政主体” 、 “行政权”三个概念中的后两个概念,从 汉语的词组结构上看属于偏正式。 “行政”同时修饰“主体” 和“权” 。按照汉语的思维方式,应该先分析“行政主体” 和“行政权”共有的修饰部分――“行政” 。按照逻辑原理, 概念的内涵越大则其外延就越小。 “主体”的外延大于“行 政主体”的外延。 “权力”的外延大于“行政权”的外延。 “行 政”给“主体”和“权”作出了一个范围上的界定,也就是 在现有“主体”和“权”的概念基础上,发现“权”和“主 体”在行政这个范畴与别的范畴有某种区别,当然这种区别 不是本质意义上的,而是表现形式上的或别的非本质意义上 的。因为如果是本质意义上的区别,这样“权”与“主体” 将出现两者不同质的内涵,这样就不可能在汉语的词组结构 形式上表现为偏正式。由于“主体”和“权力”是现存的, 因此不论是借用“主体”与“权”来建立“行政”的研究领 域,还是借用它们来分析“行政”研究方向上的问题, “权 力” 、 “主体”都是我们剖析“行政”这一对象的理论工具。 在援用这个工具时,必然要结合分析对象进行定位,利用这 一定位来打开分析的视角,建立起分析该领域的根本性概念 理论。因此, “主体”和“权力”被援用到“行政”领域的 过程中,产生了“行政主体”和“行政权”。从这个角度看, 是“行政”导致了“行政权”与“行政主体”概念的产 生。就像没有“中国”概念的产生就没有“中国人”概念的 出现一样。是“中国”造就了“中国人”,而不是“中国人” 促使“中国”的出现。 “从语义结构来看,行政是行政法的 核心概念。 ”从这句话可见, “行政”与“行政法”之间的关 系是从语义结构分析出来的。这种语义分析的模式就是按照 汉语词组结构进行分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