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的操作规范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的操作规范 众所周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账户,对于明晰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近, 我们在湖北省远安县 5858 家合作社的调查中发现: 大部分财务人员对成员账户的作用了解甚少,内容 记录不齐全, 核算方法不统一等等。其根原于对成员账户的相关业务知识了解不糸统、不全面,只知其然, 不知其所以然所致。那 么,怎样才能实现合作社成员账户的操作规范呢?笔者建议应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 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 成员账户的作用 只有充分认识和了解成员账户的作用,才能抓住实现成员账户的操作规范的关键部位。成员账户是指 农民专业 合作社在进行某些会计核算时,为每个成员设立的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根据《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第三十六条规 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其作用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 1)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其岀资额和公积金的变化情况,为合作社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 根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岀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为限对农民专业 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因各种原因在解散而清算时,成员如何分担合作社的债务,都 需要根据成员账户的记载情 况来确定。 (2 2)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岀 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合作社只有对每个 成员的交易量和岀资额进行分别核算,才能确定各成员在总交易额中的份额或在岀资总额中的份额,来确 定本社附加 表决权的分配办法。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20% (3 3)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处理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 规 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 岀资额和公积 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向其返还。”因此, 合作法只有为成员设立单独的账户,才能在退社时确定其应当获得的公积金份额 和利润返还份额。 二、 成员账户的内容 在实践中,合作社的成员账户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记录成员的岀资情况,包括成员的基本 股和投资 股。二是记录量化给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及捐赠财产量化 份额。三是记录成员 与合作社交易量(额)情况。四是盈余返还金额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这些内容,从 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成员账户, 在成员账户上单独记录的会计资料是确定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财产 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 成员账户的配套账薄 成员账户除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外,合作社还应当根据需要配套设 置成员账 户的辅助性账簿,包括《成员股份明细账》和《成员产品交易登记薄》等。成员股份明细账应分 类设专项,,便于转 账、核对与记账一致;;成员产品交易登记薄,应在产品交易时及时进行登记,,或者凭工作 人员填制的过砣单逐笔登记。根据成员股份明细账和成员产品交易登记簿定期汇总后登记成员账户。如远 安县莲花贡 米合作社的成员股份明细账的内客包括:记账日期、摘要、岀资额、公积金份额、其他资金份 额、余额等。又如远安 县大自然食用菌合作社的成员产品交易登记簿的内客包括:登记日期、交易地点、 摘要、产品(数量、单价、金 额)、交易金额等。由于这家合作社交易频繁业务量大,因而实行 总,每月登记三次成员账户。 四、成员账户的核算方法 (一) 核算标准 成员账户的内部往来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双重账户。凡是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经济往来业务关系, 1010 日一汇 都必须通过成员账户进行核算。具体说,既核算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应收及暂付业务,又核算应付及暂收 业务。 1 1、公积金的核算。合作社的公积金应从当年盈余中提取,比例由本社章程或成员大会自主决定。只有当年合作 社有了盈余,即收入在扣除各种费用和税收后还有剩余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提取比率可为当年盈余的 10-10- 35%35%之间。主要用途:一是用于弥补亏损;二是扩大生产经营;三是转为成员的岀资。 在合作社有盈余时,可以提取公 积金并将成员所占份额转为成员岀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 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这是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 与公司企业不同的一个重要特征。量化标准:为了鼓励 成员更多地利用合作社,在一般情况下,公积金的 量化标准,主要依据当年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量(额)来确定。然 而,也可以根据以下两种标准来进行量 化:一种是以成员岀资为标准进行量化;另一种是以成员岀资和交易量(额) 结合起来考虑,两者按照本 社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定的比例进行量化。如远安县鹿苑茶叶合作社的章程规定:以成 员岀资、交易量 (额)分别为 60% 40%60% 40%::匕例的方式分配盈余。 2 2、 国家财政补助和其他捐赠形成财产的核算。为建立明确清晰的产权关系,防止合作社的这些财产受 到不当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 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一份额也作为合作社成员参与 盈余分配的依据。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给合作社成员。因为国家财政的补助或者社会捐 赠都是针对 合作社这个“大集体”的,而不是补助给合作社的某个人或者某些成员的。因此,合作社成员 在中途退社时,不能带 走这部分资金形成的财产,合作社在解散时也不能分配给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 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目前,特别是公司企业领办的合作社,要及 时从产权归属和财务划分上切实解决好这个问题,以防合 作社“两栖”、“ 两不像”的出现。 (二) 会计分录 涉及上述成员账户核算的会计分录,应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结合实 际,现列 岀如下常见的会计分录: 1 1、合作社实际收到成员股金(投资)、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项项时,会计分录: (1 1)收到成员交来的入股资金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股金(投资)一一各户成员 (2 2)收到财政部门的补助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基金——财政补助 (3 3)收到他人捐赠款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专项基金各户成员 2 2、合作社实际收到成员以加工厂房、无形资产作为股份入社时,会计分录: (1 1)收到以加工厂房作为股份入社时(必须经全体设立成员同意,并评估与协商意见一致方可) 借:固定资 产 贷:股金 各户成员 资本公积金 (2 2 )收到无形资产作为股份入社时(以雪花牌商标为例,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价值方可) 借:无形资产一一雪花牌商标 贷:银行存款 专项基金 3 3、合作社实际收到成员增资和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后时,会计分录: (1 1)收到成员增资后时 借: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