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相关知识
一、行政的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1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 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 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 政行为。其特征是:(1)行政征收是行政 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 体行政行为;(2) 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 有权;( 3)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 前提。 2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定程序强 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 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与行政征 用的区别主要在于:①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 果是财产所有 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 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 征用方财 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②从行为的标的 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 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 还可能包括劳务;③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 的,而 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 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 补偿。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上是相同的, 两者都 - 1 - 表现为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 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 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但二者亦存在着区别: ①两者发生的 依据不同;②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③两者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不同; ④两者在 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行政征购, 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 种行政方式,行政征购关系 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其特殊性在于, 在征购关系中,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受到一定程度的 限制。在一般情 况下,行政征购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征 收与行 政征购的区别在:①行为的性质不同;②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 方的权利义务是显然不对等的;在行 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 利义务是基 本对等的。 (二)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1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 (1)税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 (2)资源费征收; (3)建设资金征收; (4)排污费征收; (5)管理费征收; (6)滞纳金征收。 - 2 - 2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行政征收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 他组织有偿使用国有资源、 资 产的体现,是所有权人的收益权能在 行政法上的实现方式。 2 均可归入此类。此类征收的 实 质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 强制无偿地 参与公民、经济组织的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 形式。 3 可归入此类。 (三)行政征收的方式与程序 1 行政征收的方式包括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与计算方式。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有:查账 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缴 等。无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都必须使用书面形式。 行政征收的计算方式,是征收额的尺度,它是行政征收的核心要 素,反映了行政征收的深度 。其计算方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 入和应征人的负担。 2 行政征收的程序是指行政征收行为应采取何种步骤, 按照何种顺 - 3 - 序进行。行政征收按其实现 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相对方自愿缴纳和 行政主体强制征收两种。当相对方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或行 政主体确定的期限全部主动履行了缴纳义务时,行政征收即告结束。 当相对方 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缴纳义务时,行政征收即 进入强制征收阶段。为了保证强制 征收的顺利实现,避免给相对方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实施强制征收的程序 ,以及 行政主体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四)健全与完善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 1(1)行使征收权的主体不 规范;(2)实施行政征收的措 施 、程序不完善,不少法律法规对行 政征收的具体行为方式及程序缺乏明确规定; (3)减征、 免征的条件 不明确,不具体;(4)缺少相对方不服行政征收的法律救济。 2 中完善各类行政征收制度, 二 是对各类行政征收进行归纳和总结, 抽象出行政征收行为的共同特征,制定出一部行政征收 法,以专门 的立法详尽规定: (1)行政征收的目的、 原则; (2)行政征收权的设定; (3)行政 征收的内容及范围;(4)行政征收的主体;(5)行政征收的运 作,包括实施行政征收的行为方 式、征收额度的计算方式,行政征 收的实施程序、行政征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以 及实施、 完成征收的时限等;(6)减征、免征的条件及范围; (7)违反行政征收 法的法律责任 ;(8)不服行政征收行为的救济途径、方式及时效。 - 4 - 行政征收,是行政执法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手段, 是一种重要的具 体行政行为。但至今为止,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它的研究尚处于空白状 态,本文试对这一行政法律现象进行探讨, 以期能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和重视。 一、行政征收的涵义和特征 关于行政征收, 我国行政法上尚无明确定义, 依笔者之见, 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 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 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除行政征收外, 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权益的还有公用征收、公共征 用、行政征购、没收、收归国有(国有化)等,因此,行政征收的特 征具体表现在它与上述行政行为的区别上。 (一)行政征收与公用征收的区别 公用征收是行政主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按照法律规 定和程序并在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的 行为[a(1) ] 。行政征收与公用征收同为行政主体征收相对人财产 所有权的强制手段,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首先,行政征收是无偿 的,它是国家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 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手段, 而公用征收则是有偿的, 行政主体 只有在预先给予相对人以相应经济补偿的前提下才能对相对人的财 产实施征收;其次,行政征收是相对固定的,行政主体一般都是按照 法律预先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环节进行征收的,法律的规定具有相对 的稳定性,而公用征收则是非固定的, 它只有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进 - 5 - 行征收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征收,因而,公用征收往往是非固定的;再 次,行政征收完全依行政程序进行, 只有在相对人对征收行为发生争 议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引起司法程序, 而公用征收的程序则比行政征收 的程序严格、复杂,在不少国家都必须经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个 阶段;由行政程序批准公用征收、确定被征收的财产,由司法程序裁 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及确定补偿金的数额; 最后,两者的适用条件也 不同。行政征收的相对人本身即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 (如纳税人 的纳税义务) ,而公用征收的相对人则不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 行政征收所指向的对象一般是动产,而公用征收的对象一般为土地、 房屋等不动产, 行政征收在符合法定条件不可以依法减免被征收的财 产,而公用征收则无减免可言。 (二)行政征收公共征用的区别 公共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定程 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公共 征用的区别在于: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