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名称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代表性观点主要代表人物主要代表作 注释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理性的规范来研究,主要 是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对罗马法加以 注释 注重联系实际生活来解释罗马法,强调 罗马法与教会法、日耳曼法习惯法和中 世纪城市法的结合,目的在于应用罗马 法。除注释方法外,还注重论述。 阿佐(意)《法典汇编》 《习惯注释法》 阿库修斯(意) 《通用注释》 巴尔多鲁(意) 《评述》 、《罗马前 期法典九卷评注》 、《罗马后期 法典标准评注》 巴尔杜斯(意) 《第一部评注》 评论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 派 1、 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之外,还有一 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 然法。 自然法是以人类理性为基础, 是一切人的共同规范,凡是有理性 的人类都要受自然法支配。 2、 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人权是 天赋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3、 人们可以自由缔结契约,私有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 格劳修斯(荷) 《战争与和平法》 、《论海洋与 自由》 、 《获法》 斯诺宾莎(荷) 《伦理学》 、 《神学政治论》 、 《政治论》 普芬道夫(德) 《法学要论》 、 《自然与国际 法》 霍布斯(英) 洛克(英) 《利维坦》 《论证体》 《政府论》 孟德斯鸠(法) 《论法的精神》 、《波斯人的信 札》 、 《罗马盛衰原因论》 卢梭(法)《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 础》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哲理法学派用哲学的方法与观点来阐述法律理论、 构建法律制度、法理学说和法律概念 康德(德)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功利法学派“趋乐避苦”是人的本能,它支配着人 类的一切行为,因此法律也要以功利主 义为基础,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 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英)《道德与立法原理 》 、 《政府片论》 、 《刑法与补偿 理论》 詹姆斯*密尔 (英) 《政府论》 、 《法学篇》 、 《国际 法篇》 叮叮小文库 历史法学派1、 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 神才是法的真正创造者 2、 发的形成与发展是自发的、历史 的、缓慢的,不能通过立法行为一 蹴而就 3、 习惯法是最能体现民族意识、最具 有生命力,而且又是活生生的存在 于人民之中的法。习惯法优于成文 的法典,是最好的法律形式 胡果(德)《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 法》 、 《市民法教科书》 、 《查士 丁尼罗马法教科书》 《占有权论》 、《论立法及法学 的现代使命》 、《中世纪罗马法 史》 、 《现代罗马法的体系》 《习惯法》 、 《潘德克顿教科 书》 、 《教会法入门》 、 《法理学 教程》 《德意志全体法论》 (全四 卷) 、 《德意志私法论》 (全三 卷) 萨维尼(德) 普赫塔(德) 祁克(德) 温德海得(德) 《关于前提的罗马法理论》 、 《条件成就的效力》 、《潘德克 顿教科书》 梅因(英)《古代法》 、 《古代法制史》 、 《古代法律与习惯》 《法理学范围之确定》 、《法理 学讲义》 《法理学的要素》 分析法学派1、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不管善恶与 否,只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制定和颁 布,就都具备法的性质与作用,恶 法也是法。 2、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只限于实在法, 只需对实在法进行分析研究,法的 价值判断是伦理学的任务 1、法的来源是实用的目的,目的是法 的创造者。法不是历史因素自发的 产物,而是人们有意识地为达到一 定目的而制定的,这个目的就是社 会利益。 2、倡导为权利而斗争,认为其是为达 到保障社会利益的目的所采取的手 段。 奥斯丁(英) 霍德兰(英) 格雷(美)《法律的性质与渊源》 目的法学派耶林(德)《法律的目的》 、《为权利而斗 争》 、 《法理学的诙谐与严肃》 实用主义法学 派 1、把法律理解为 “与社会方便的东西” 霍尔姆斯(美) 《普通法》 、 《法律的道路》 2、把法律视为经验的总结与体现,强 调法官不能仅从逻辑出发,而要从 社会现状出发来进行裁判。提出法 布兰代斯(美) 《他人之钱》 、 《巨大的诅咒》 律预测的观点,认为法律是对法院 事实上将做什么决定的预测。 -2 叮叮小文库 社会学法学派1、人类文明包括对自然界的控制和对 社会的控制,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 要手段 2、法律包括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 司法和行政过程三个部分,作为社 会控制的手段,其任务在于满足人 们的各种要求与愿望。 3、要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控制的工 具,必须推翻禁锢法学发展的旧观 念和方法,采用注重研究法律实际 社会效果的社会学法学方法。 1、人类有分工合作的天性,社会连带 关系是人类的天赋,只有在这种分 工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中,才能满 足人们的需要。 2、连带关系是国家和法存在的基础, 因而国家机器是为整个社会利益服 务的公正机构 3、国际法只能建立在国与国之间连带 关系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国家 主权的基础上。 庞德(美)《法理学》 、《法律哲学导论》 、 《法律与道德》 、《通过法律的 社会控制》 卡多拉(美)《司法过程的性质》 、《法律的 成长》 、 《法律科学的悖论》 社会连带主义 法学派 狄冀(法)《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 、 《社会权利、 个人权利和国家 的变迁》 、 《公法的变迁》 、 《法 律和国家》 、 《宪法论》 杜尔干(法)《自杀论》 自由法学派倡导“自由法运动” ,主张法官必须根 据正义原则,并使用审判过程中积聚的 事实做出判决,他们不应受法律的约 束,而是应该自由地创造法律。 惹尼(法)《私法实在法的解释方法与 渊源》 、《私法实在法的科学技 术》 《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 学》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 《法学逻辑》 《法学与社会学》 、《国家的理 论》 、 《法学》 、 《法的定义》 《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 、《概 念学与利益法学》 、《法哲学与 利益法学》 《帝国法院的智慧》 埃利希(奥地 利) 坎托罗维奇 (德) 利益法学派法律的目的在于谋取利益,因此法官应 当主义各种利益,创造法律来平衡不同 利益之间的冲突。 赫克(德) 坎儿茨巴赫 -3 叮叮小文库 心理法学派1、法律是人的一种精神活动,其本质 是人类心理体验的结果。 2、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的精神活动,但 两者不同。道德是单方面的,仅涉 及义务;而法律是双方面的,涉及 权利与义务 塔尔德(法)《模仿规律》 、 《社会规律》 沃德(美)《文明的心理因素》 《理论社 会学》 、 《应用社会学》 《生理、心理学原理》 、 《法律 哲学概要》 《法哲学论文集》 、《法律与道 德研究导论》 、《与道德学说相 联系的法律和国家的学说》 《法与现代精神》 、 《初审法 院:美国司法的深化与现实》 冯特(德) 彼得拉日茨基 (波) 现实主义法学 派 1、否认传统法学,主张采用现实主义 立场,认为法律不过是现在存在的 各种事务的符号。 2、反对法的确定性,认为法是不确定 的东西 3、法律规范只是立法者的法律见解, 不能约束法官,法官可以采纳,也 可以不采纳。真正的法律存在于法 官的行为之中 弗兰克(美) 卢埃林(美)《现实主义法理学——下一 步》 、《法学——现实主义的理 论与实际》 、 《普通法传统》 《纯粹法学》 、《法与国家的一 般理论》 、 《国家学概论》 纯粹法学派1、法律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