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汇总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系统设计、施 工安装和验收与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 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955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与运行 GB 14287.1-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 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网络接入 模块、有线网络组成。 3.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电气火灾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网络组成, 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 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 3.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发出声、 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 能够指示报警部位, 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 3.4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包括剩余电流式探测器、 测温式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3.5 系统总线 监控系统中用以连接监控设备和探测器, 以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信息通讯传输的物理媒介。 包括用 于总线扩展的信号中继器、集线器、交换机等类似功能设备。 3.6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7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采集监测回路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8 电气火灾网路接入模块 用于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之间通信的协议处理与转换模块。 3.9 通讯网络 用于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通信的TCP/IP 有线传输网络。 3.10 探测点 设置在配电箱(柜)内的现场监控器件的位置。 4系统设计 4.1设置场所 以下场所应设置监控系统: a) 高层建筑(二类高层建筑的普通住宅除外) ; b)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 m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库房; c) 占地面积超过 500 m 或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 m 的卷烟库房; d)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600 m 的火柴仓库; e) 建筑面积大于 500 m 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及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 f) 占地面积大于 1500 m 的木器厂房; g) 占地面积大于 1500 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 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设备 厂房; h) 建筑面积大于 500 m 的丙类地下厂房; i)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 的展览建筑、商场、旅馆建筑、以 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 j)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和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 k)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 度等建筑; l)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 22 2 22 2 2 2 22 2 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 m) 建筑面积大于 500 m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n)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二层和三层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 m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o)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古建筑。 4.2一般规定 4.2.1监控系统应满足 GB 14287 的相关要求。 4.2.2监控系统的主机供电条件应符合GB 50052 的要求。 4.2.3监控系统应包括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以下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 a)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b)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c)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4.2.4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被保护电气线路的实际情况,确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 非独立式探测器;无消防控制室、且探测器数量不超过8 个时,可采用独立式探测器。 4.2.5监控系统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探测器类型与安装位置。 4.2.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4.2.7监控系统的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应通过TCP/IP 网络,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4.3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的设置 4.3.1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部位。 4.3.2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监控系统的报警、故障等信息应传输到消防控制室。 4.3.3监控设备的报警、故障等信息可接入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集中显示,也可接入消防控制室图形 显示装置集中显示。 4.3.4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的安装设置应符合GB 50116 有关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相关要求。 4.3.5保护区域内有联动控制要求时,可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联动控制,也可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 控制。 4.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4.4.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配电末端探测为基本原则进行设置。 4.4.2只有当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TN-C 系统转变为 TN-C-S 系统或局部 TT 系统时, 才可设置剩余电流 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4.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值必须与探测电气线路相适宜,探测器报警的泄漏电流不 应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满负荷状态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 倍。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额定电流、额定电压等指标应满足被保护线路的要求。 4.4.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用于报警,只有保护供电要求不高的场所和设备时,才能联 动切断其供电电源。 4.4.5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低压配电线路具体情况, 确定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的分级数, 探测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4.4.6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计算(供电系统已经完工时,应实际测量)供电系 统固有的剩余电流,并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 尽量使每只探测器充分发挥作用, 减少构成监控系统的 探测器数量。 2 2 4.4.7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13955 的相关规定。 4.5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 4.5.1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探测电气线路异常时发热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树干式 配电回路起始出线端、 放射式配电回路出线端或进线端、 有可能产生过热型故障的配电设备、 电缆接头、 电缆本体及开关触点等发热部位。 4.5.2探测对象为低压供电系统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的测温式电气火灾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