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 加强公司股权投资管理, 实现公司资本运作战略, 促 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一定资产作价出资, 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相 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包括投资设立新公司、进行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 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 等)以及无形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 第三条 公司对现有股权的处置,包括因公司解散而收回股权、股权出售、股权置换、内部 整合重组、减资等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因其他股东方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 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的, 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四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本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 - 1 -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中长期规划及主营业务发展重点的需要, 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 力,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三)效益优先,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避免重复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对公司的股 权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机构, 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公司股权投资 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公司工作组,负责股权投资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对股权投资 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公司股权投资管理 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财务指标测算、 会计核算, 办理股权投资项目的出资手 续等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股权投资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事务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法律文 件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关审 批手续,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批准或办理股权投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权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金额超过 3500 万元; (二)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 2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股权投资关联交易。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项目的审批原则上应按照“项目选择、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评 审、投资决策”等程序进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 第十五条 项目选择。 企业管理部负责搜集或受理股权投资项目的初始信息, 收集相关资料, 进行初步调研考察及初步可行性分析,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立项建议。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 形成书面立项意见,组建投资 专项工作组。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投资专项工作组负责进一步尽职调查,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等洽谈,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 拟订投资方案并形成相关书面材料, 报战略与投资工作组 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战略与投资工作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签署书面评审意见,提交总 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通过后由战略与投资工作 组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战略委员会对该项议案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审议,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工作组。 根据股权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经相关提议人提议并提交正式议案后,董事会就股权投资 项目作出决策。 按照权限应由股东大会决策的股权投资项目,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事项在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根 - 3 -据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之前应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 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 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且必须经与出资各方协商一致, 并经公司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 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一条 在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与各方出资比例相当的董事 (董事长) 、监事(监事会主席)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外 派高管) 的推荐方式, 其中公司推荐外派高管人选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推荐或委派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投资批准文件、 企业管理部出具的划款通知,办理股权投资的划款手续。 若出资方式为实物或无形资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 投资划款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部应协助被投资对象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手续, 督促相关部门及 时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四条 企业管理部牵头负责组织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 及时提出评估报告或 投资调整的建议。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4 - (五)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