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概要
浅谈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浅谈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文章标题:浅谈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内容提要 女职工是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女职工素质的 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民素质的整体水平;女职工的作用和积极性的发 挥,关系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是衡量 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本文通 过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发展产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和目前 存在的问题的描述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粗浅的看法,呼吁各级政府乃至全 社会的重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问题,进一步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 关键词: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问题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的思 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 于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的不够明确,因 而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力甚至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 我国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近一半,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会影响企 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 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就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和男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不同,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 (血液循环、呼吸等机能),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基础代谢,对高温、寒 冷等条件的承受机能)与男子不同,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四 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 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如对一些毒物特别是脂溶性毒物女性吸收力高于男性。 另外高噪音环境、剧烈振动、放射性物质等都能对女性生殖器和生殖机能产生 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劳动生产过 程给女职工带来的危害,更好地发挥女职工的生力军作用。 (二)对妇女的特殊劳动保护,关系到我国下一代健康体质的延续 女职工担负着抚养下一代的重任,在工作中如果不重视劳动保护,不但损害女 职工的健康,而且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如持久的立位兼负重作业,使腹压增 高,骨盆肌肉、韧带松驰,引起子宫脱垂;未成年女工持久立位作业或步行, 并伴有重体力劳动时,将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引起骨盆狭窄或发生扁平骨 盆;有些毒物可引起月经障碍,妨碍胎儿的正常发育引起流产、早产、死胎 等;处于哺乳期女工,某些毒物进入体内后,可随乳汁分泌排出,以致婴儿发 育不良,患病率增高等。因此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国下一代人口素 质,是优生优育的重要保证。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具体内容 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根据宪法 保护妇女的原则,为了保护妇女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布 过一些行政文件,指导各地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也发布过一些规定。各单位根据这些规定,也制定了不少措施保护女工的特殊 权益,建立了一些女工保护制度。近年来,在加强我国劳动法制的建设过程 中,女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保障受到重视。国务院于 1988 年 7 月 21 日发布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同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 式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这个规定,陆续制定 了一些条例和办法,使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1995 年 1 月 1 日开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专章规范了女职工 的特殊保护。1990 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 在劳动保护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特殊的保护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 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具体内容 有以下几方面: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矿山井下、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 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间 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作业。” 女职工“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 (1)经期: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 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 第Ⅲ、Ⅳ级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 业,放射性物质超量,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第Ⅲ㈩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高处作业等。 (3)哺乳期: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 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铣胺、氯丁二烯、氯 乙烯、环氧已烷 、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第Ⅲ㈩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 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 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决劳动合同。 2、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 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 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 作劳动时间。 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 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 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 儿方面的困难。 三、目前我国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了规定,但是在现实中,能够真正做到依法 履行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却并不是一件易事。近年来,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受 损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全国总工会女工部的一项权威调查也显示,女职工劳 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堪忧。突出问题有: 1、女职工“四期”得不到保护。2003 年 10 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 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一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显 示,我国有 78.5 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 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 到特殊保护;25.6 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甚至经期还在从事高 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强度的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还要上夜班等。 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则大多不承担女职工孕期保护。有的企业干脆就在合同上明 确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