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账户管理制度
XXXX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管理制度账户管理制度 XXXX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管理制度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 XX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的帐户管理,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公司各类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保证账户的安全和有序管理,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基 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募 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包括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管理、 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和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公司应按照规定开立私募基金财产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证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 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公 司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二章第二章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的管理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的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 (一) 基金交易账户指投资人在本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的投资账户,执 行账户开户实名制, 经办人员严格审查投资者提供资料的完备性、 真实性、 有效性以及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投资者的证件及相关文件不全、不实 或无效的,则不受理,退回证件及相关文件。该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通过 本公司买卖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二)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柜台办理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 (三) 投资人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开户 手续。 (四)提示投资风险要求 第五条第五条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的销户 (一) 已在本公司拥有基金交易账户的投资人,可以选择完全终止在本 公司的各类基金业务。 (二) 投资人可以通过 XX 方式办理基金交易账户的销户。 第六条第六条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资料的修改 (一) 投资人可以更改其在本公司留存的证件信息、指定银行账户、联 系方式、预留印鉴及业务经办人等资料信息。 (二) 投资人可以通过 XX 方式办理账户资料的修改。 (三) 投资人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相关手 续。 第七条第七条交易密码变更 (一) 投资人交易密码变更包括投资人修改交易密码和投资人重置交 易密码。 (二) 投资人仅可通过 XX 方式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密码的变更。 (三) 投资人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 并办理相关手 续。 (四) 交易密码修改或重置实时生效,不需要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第三章第三章投资人基金账户的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的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开户 (一)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在本 公司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方可开立基金账户。 (二)投资人仅可通过 XX 方式办理基金账户的开户。 (三)投资人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开户 手续。 第九条第九条投资人基金账户的销户 (一) 对于已在本公司开通基金账户的客户,若终止投资部分或全部基 金账户下的基金产品,可以选择注销相应的基金账户。 (二) 投资人仅可通过 XX 方式办理基金账户的销户。 (三) 投资人应按照及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 理销户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投资人基金账户的登记 (一) 投资人已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开通基金账户的, 可以在本公司 办理基金账户登记业务,从而实现通过本公司进行基金投资。 (二) 投资人可以通过 XX 方式办理基金账户的登记。 (三) 投资人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 并办理登记 手续。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撤销登记 (一)投资人在本公司办理基金账户登记后,可以撤销指定的基金账户 在本公司的登记。 (二)投资人可以通过 XX 方式办理基金账户的撤销登记。 (三)投资人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撤销 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档案管理 本公司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专人专柜负责保管工作。妥善保管投 资者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帐户清算 结束后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20 年。 第四章第四章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公司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该账户是以公司名义使用的, 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专 用账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 金专用账户应当由本公司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和日常运营工作由公司XX部 门(运营部)与 XX 部门(财务部)负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撤销、账户信息变更或预 留印鉴变更应由公司 XX 部门(运营部)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交申请并说明原 因,获得管理层批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及运作 (一)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本公司应及时在会计账务中进行 科目设置,纳入会计核算管理。 (二)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属于专用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基金销售 结算资金也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或者转账等。 (三)公司不得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内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向他 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四)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采取封闭式运行,其划转时间应严格遵循《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五)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公司 XX 部门(运营部)可通过 监督银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系统及公司网银等各类系统对募集结算资 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余额情况、账户资金变动明细等信息进行查询,依据本 公司的销售数据与监督银行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余额进行对账。 (六)公司直接从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扣划销售相关费用的, 应当向 监督银行提供有关费用收取的证明文件和收款账户的基本信息等。 (七)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对应的资金交收账户需在监督银行备案, 相关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本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督银行进行报备并更新相关 信息。 (八)基金投资人申购(认购)失败、赎回基金或基金分红的资金应当退 回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且未向公司提 出申请,致使资金无法返还基金投资人的,本公司应当将资金存放于销售 归集账户内,并记录明细。 (九)销售归集账户一经开立,涉及该账户的资金转出只能由监督银行 办理,资金转入可以通过其他银行办理,本公司无权独立划拨上述任何账 户的款项。 (十)基金账户的日常监控管理。公司合规部门人员重点关注基金账户 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并做好记录,发现重大异常交 易行为按照公司反洗钱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资金安全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