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铺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湘潭盘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租方(乙方) :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 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与甲方就商铺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 《湘潭保税 商品中心商场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 。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 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 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指湘潭盘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拥有独 立、位于湘潭市的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 路,南路,西路,北路。 1.3 购物中心:指“湘潭保税商品中心”中的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 约 32150 平方米。 1.4 该商铺: 指甲方根据 《租赁合同》 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 1.5 物业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 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 证。 1.6 物业管理费:指湘潭盘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维护整个湘潭保税 商品中心商场的正常运作, 而对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公共区域执 行保安、清洁、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商 场公共区域(包括中央空调、公共照明、室外亮化、公共停车场、卫 生间、外围绿化)本身的水、电、等费用。 1.7 书面形式: 指信件、 信函、 公告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8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物业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2.1 物业保证金 2.1.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3 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数额的物业保 证金,该物业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 仅是乙方履行本合 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2.1.2 物业保证金为元,由乙方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当日内向甲 方交纳。 2.1.3 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 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物业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7 日内向乙方退还该多余部分, 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物业保证金少于该实 际数额,乙方应在 7 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 2.1.4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 造成损失或者损害, 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 失的书面通知后 7 天内, 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 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物业保证金 (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 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 ,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 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 7 日内书 面告知乙方。 2.1.5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7 个工作日内把被甲 方扣除部分的物业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 否则,甲方有权解 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物业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 方损失超过剩余物业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2.1.6 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且甲方同意退 还物业保证金的,甲方应在乙方依约交还该商铺, 且双方就租赁该商 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 不计利息 向乙方退还物业保证金。 2.1.7 空调的使用费由甲方根据空调使用当月总费用按乙方签订的 《租赁合同》的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15 元收取。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 根据季节和大部分商户动意为每天上午10:00 时起至 22:00时止。 2.1.8 公共部分水、电费(公共照明、用水、室外亮化)按《租赁合 同》上的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 元收取; 2.1.9 物业管理费用按 《租赁合同》 上的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8 元收取; 2.1.10甲方在每月 30 日前对商场商铺内自用部分的水、电、气表 进行统一抄表计量与核算并与该商铺责任人(或授权人)双方确认签 字,每月 5 日前下发当月应交水、电、 气、空调等费用(含2.1.8 款) 的实际使用缴费通知单。 2.1.11缴费时间:每月10 日前为固定缴费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 假日则顺延。 2.1.12在经营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空调或其他费用,经 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能于 3 日内交付的, 每逾期一天, 应按上述费用 的 5 ‰支付违约滞纳金。逾期达 7 天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 应或使用水、电、 空调或其他设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 方自行承担。 2.2 其它费用 2.2.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 气费及其它费用。 2.2.2 乙方须自行负担该商铺独立记录水、电、气表所示,或按甲方 向乙方提供的缴费通知单, 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缴纳所有因使 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燃气、电话费用及其它费用。 2.3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可以以银行转 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 以便甲 方核实) ,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住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 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 应向乙方出具发票。甲方有权变更上 述账号,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按新账号缴交。 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收款人名称: 开户银行:银行支行 银行地址: 人民币银行账号: 2.4 甲方出具的结算单仅作为双方对账凭证,乙方不得以未收到结算 单为由拖延或者拒绝付款。 2.5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 物业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它保证金、 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 的管理费及推广费和其它款项。 2.6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 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 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管理费 或其它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2.7 甲方接受乙方的管理费,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 违反、不遵守、 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 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2.8 合同终止当月的结算比正常结算时间延后 3月。 2.9 涉及跨租赁年度当月总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等)的结算,采用 分段计算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 即分别按当年度最后一个月及次年 度第一个月收费标准除以当月实际天数 (自然月天数)作为日管理费 等费用, 乘以当月分属两个租赁年度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后汇总作为当 月总费用; 第三条 商铺交付验收 3.1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 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公共部分。 3.2 双方组织验收,验收完毕由双方共同签署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 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 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即为商铺交付 日; 第四条 商铺装修(详见《二次装修规定及流程》 ) 4.1 乙方必须在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 建之前提交书面报告给甲方,按甲方《二次装修规定及流程》办理相 关手续;并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及装修保证金。 第五条 商铺修缮 5.1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商铺及内部设施出现或 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