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引精编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 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 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 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 也是社会医疗 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 24 小时开放,承担来院 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 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 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 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 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设置与运行 第五条 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 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 开展。 第六条 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 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 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 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 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 医疗区包括分诊处、 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 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 支持 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 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 距离半径。 第八条 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 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 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在医院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 当有抢救患者优先的措施。 第九条 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 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 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 的可及性。 第十条 急诊科应当明亮,通风良好,候诊区宽敞,就诊流 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儿 科急诊应当根据儿童的特点,提供适合患儿的就诊环境。 第十一条 急诊科抢救室应当临近急诊分诊处,根据需要设 置相应数量的抢救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12 平方米。抢救 室内应当备有急救药品、器械及心肺复苏、监护等抢救设备,并 应当具有必要时施行紧急外科处置的功能。 第十二条 急诊科应当根据急诊患者流量和专业特点设置观 察床,收住需要在急诊临时观察的患者,观察床数量根据医院承 担的医疗任务和急诊病人量确定。 急诊患者留观时间原则上不超 过 72 小时。 第十三条 急诊科应当设有急诊通讯装置(电话、传呼、对 讲机) 。 有条件的医院可建立急诊临床信息系统, 为医疗、 护理、 感染控制、医技、保障和保卫等部门及时提供信息,并逐步实现 与卫生行政部门和院前急救信息系统的对接。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十四条 急诊科应当根据每日就诊人次、病种和急诊科医 疗和教学功能等配备医护人员。 第十五条 急诊科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 急诊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具备独立工作 能力的医护人员。 第十六条 急诊科应当有固定的急诊医师,且不少于在岗医 师的 75%,医师梯队结构合理。 除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外, 急诊医师应当具 有 3 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 具备独立处理常见急诊病症的基本能 力,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深静脉穿刺、动脉穿刺、心 电复律、呼吸机、血液净化及创伤急救等基本技能,并定期接受 急救技能的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 年。 第十七条 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主任应由具备急诊医学副高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二级综合医院的急诊科 主任应当由具备急诊医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 师担任。 急诊科主任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行政管理 工作,是急诊科诊疗质量、病人安全管理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 人。 第十八条 急诊科应当有固定的急诊护士,且不少于在岗护 士的 75%,护士结构梯队合理。 急诊护士应当具有 3 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经规范化培 训合格,掌握急诊、危重症患者的急救护理技能,常见急救操作 技术的配合及急诊护理工作内涵与流程, 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 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 年。 第十九条 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护士长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 以上任职资格和 2 年以上急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二 级综合医院的急诊科护士长应当由具备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和 1 年以上急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护士长负责本科的护理管理工作, 是本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 任人。 第二十条 急诊科以急诊医师及急诊护士为主,承担各种病 人的抢救、鉴别诊断和应急处理。急诊患者较多的医院,还应安 排妇产科、 儿科、 眼科、 耳鼻喉科等医师承担本专业的急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急诊科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行政管理和其他辅 助人员。 第四章第四章科室管理科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急诊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 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保证医疗服 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急诊科应当根据急诊医疗工作制度与诊疗规范 的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急救诊疗工作。 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 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 第二十四条 急诊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分诊程序及分诊原 则,按病人的疾病危险程度进行分诊,对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患 者应当立即实施抢救。 第二十五条 急诊科要设立针对不同病情急诊病人的停留区 域,保证抢救室危重病人生命体征稳定后能及时转出,使其保持 足够空间便于应对突来的其他危重病人急救。 第二十六条 急诊科内常备的抢救药品应当定期检查和更 换, 保证药品在使用有效期内。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急诊科应当对抢救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 100%,并合理摆放,有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急诊科医护人员应当按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 医疗文书,确保每一位急诊患者都有急诊病历,要记录诊疗的全 过程和患者去向。 第二十九条 急诊科应当遵循《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及手卫 生规范,并对特殊感染病人进行隔离。 第三十条 急诊科在实施重大抢救时,特别是在应对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或群体灾害事件时, 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医院相关部 门,医院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处置程序。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质量控制和管理,急 诊科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医院及医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 负责急诊科管理,帮助协调紧急情况下各科室、部门的协作,指 挥与协调重大抢救和急诊患者分流问题。 第三十三条 医院应当制定主要常见急危重症的抢救流程和 处置预案, 做到急诊科抢救关键措施及相关医技等科室支持配合 有章可循。各类辅助检查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间出具急诊检查报 告,药学等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优先向急诊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