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资格条件
广东省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资格条件广东省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资格条件 (试行)(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技 工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 策规定,结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 才实训基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人员。 第二章评审标准 第二条广东省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必须同时达到本章第 三、四、五、六条的要求。 第三条思想品德标准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技工教育 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教书育人, 学风端正, 为人师表, 勇于创新。 第四条知识水平标准 具有本专业(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 系统掌握国内外先进职业教育教育教学理念, 熟练掌握本专业 (学 科)对应职业领域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应用于实际教育 教学过程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五条专业能力标准 —1— 具有丰富的技工教育、生产与社会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 技能;能根据生产技术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能人才成长规 律,开拓新的技术技能研究领域,有效促进技能人才的培养;教 育教学方法先进, 对本职业领域教育教学难点有独到的解决方法, 并在教学实践中进行应用。 第六条业绩成果标准 能主持职业教育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项目,在培养学生和指 导教师开展教科研、教育教学及提高本地区技工教育教学质量等 方面成效突出;在教学仪器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 料的研发、高新技术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 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论著。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评审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 员,需提交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要求的 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或不 符合申报评审程序,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 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八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学术严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合 格(称职)以上。 二、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 —2— 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 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 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 后 2 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 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 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 取消当年申报资格,通报任职单位,并从下年度起3 年内不得申 报。 (五)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 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 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学历(学位) 、资历条件 须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 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 5 年以上。专业课教师必须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技师以上 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 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实际需 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学科)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 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专兼职教师在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 (一)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320 课时;兼职教师平 均学年授课不少于 120 课时;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 80 课时。 (二)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课题研究等方面系统指导 2 名以上青年教师或教研人员1 年以上,取得明显成效。 (三)主持完成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改革、职业标准研发、 教材建设、新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社会实践 活动或主持和指导过实训车间(实验室)建设。 (四)要有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经历。 二、 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人员任现职期间,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指导 2 所以上学校开展教研教改活动。 (二)开展讲座5 次以上或听课、评课30 课时以上。 (三) 主持完成教研机构组织或立项的政策咨询、 科研课题、 教学管理等专项工作;或教研机构承接的政策咨询项目、教育教 学管理或研究项目等。 (四)指导青年教研员或兼职教研员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 一、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其中4 个学期授课学生 满意度达 85%以上。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人员按要求完成教研工作任务,撰写 较高水平研究报告3 篇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获国家级、省级奖 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或作为主持人完成的教研成果获国家 级、省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 —4— 四、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1 项或地市 级(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2 项,并通过验收。 五、本人或作为教练所指导的师生参加本专业(工种)或相近 专业(工种)技能竞赛,获国家级一类竞赛前5 名,或国家级二 类竞赛和省(部)级一类竞赛前3 名;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 指导的师生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六、主持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 , 或 2 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大纲; 或主持开发职业标准, 或配套题库; 或主持制(修)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 程等;并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七、 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完成本专业教学仪器、 设备、 装置, 或研发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并通过有 关部门组织的鉴定。 八、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 件以 上。 九、主持研发的高新技术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 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 20 万元或多个技术转让项目交易额累 计达到 50 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50 万元可替代一项业绩。 以上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 在具有CN刊号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 ISSN 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与本专 业(学科)工作相关的论文,或出版具有ISBN 书号(国际标准 书号)的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学术专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 部或合著 1 部(独 —5— 立撰写 12 万字以上) 。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3 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译 著)1 部和本专业学术论文及教研论文2 篇(均为第一作者,至 少 1 篇为学术论文) 。 三、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及教研论文 3 篇(均为第一作者, 其中,至少有2 篇为学术论文,至少有1 篇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 上发表) 。 四、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 篇(第一作者,且至少有一篇在 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 及在国内外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