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归档制度
登记归档 1一般规定 .1.1登记事项登簿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将登记申请材料、登记审 核材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定期或永久保 存。 除本规程第5.3.9 条中列入可销毁范围的登记档案为定期保存外, 均应永久保存。 .1.2房地产登记档案存档形式应包括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当同时 采用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存档的,两者内容应保持一致。 .1.3房地产登记档案宜由房地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 .1.4房地产登记档案库房的设计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应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 和防有害生物工作。 .1.5房地产登记机构应配备登记档案、登记簿检索工具,应实现档 案目录和登记簿之间的双向查询、组合查询、模糊查询等功能,并应 根据要求实现身份验证等功能。 .2存档范围 .2.1房地产登记档案应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其载体可为 纸介质、电子介质、磁介质等。 .2.2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 利来源证明材料、 房地产自然状况及登记簿记载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 的证明材料等。 .2.3登记审核材料和其他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询问笔录; 2实地查看材料; 3登记审核结果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3纸质档案管理 .3.1纸质档案归档应包括接收、立卷、编号、装订、入库、上架等 工作。 .3.2纸质档案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登记工作完成后,应将列入归档范围的材料收集齐全,并应 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及时归档、检查验收、保管利用; 2归档的材料应为原件或为经比对确认的复制件;对不符合要 求的,不得接收。 .3.3纸质档案宜采用每办理 1 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 1 个卷;合并 办理的登记材料宜合并立卷。 .3.4纸质档案的立卷应包括:卷内材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目录和 备考表的编制、卷皮和档案盒或档案袋的编写工作, 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1)目录; 2)结论性审核材料; 3)过程性审核材料; 4)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 5)图纸; 6)其他; 7)备考表。 2卷内材料应每 1 页材料编写 1 个页号。单面书写的材料应在 右上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材料,应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 写页号。图表、 照片可编在与此相应位置的空白处或其背面;卷内目 录、 备考表可不编页号。 编写页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起始号码从 “1” 开始。 3卷内目录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顺序号应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每份材料应编1 个顺序 号,不得重复、遗漏; 2)材料题名应为材料自身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和省略。如 材料没有标题,应根据材料内容拟写一个标题; 3)页次应填写该材料所在的起始页,最后页应填起止页号; 4)备注应填写需注明的内容。 4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卷人应为负责归档材料立卷装订的人员; 2)检查人应为负责检查归档材料立卷装订质量的人员; 3)日期应为归档材料立卷装订完毕的日期。 5卷皮与档案盒或档案袋项目的填写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 填写。 手工填写时应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 字体工整, 不得涂改。 .3.5纸质档案可采用按归档流水号制定编号规则。 .3.6纸质档案装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全部剔除干净,操作时不得损坏材料,不 得对材料进行剪裁; 2破损的或幅面过小的材料应采用 A4 白衬纸托裱,1 页白衬 纸应托裱 1 张材料,不得托裱 2 张及以上材料;字迹扩散的应复制 并与原件一起存档,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3幅面大于 A4 的材料,应按 A4 大小折叠整齐,并应预留出 装订边际; 4卷内目录题名与卷内材料题名、卷皮姓名或名称与卷内材料 姓名或名称应保持一致。姓名或名称不得用同音字或随意简化字代 替; 5卷内材料应向左下角对齐,装订孔中心线距材料左边际应为 12.5mm; 6应在材料左侧采用线绳装订; 7材料折叠后过厚的,应在装订线位置加入垫片保持其平整; 8卷内材料与卷皮装订在一起的,应整齐美观,不得压字、掉 页,不得妨碍翻阅。 .3.7纸质档案整理装订完毕,宜消毒除尘后入库、上架。 .3.8房地产登记档案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档案库房应安装温湿度记录仪、 配备空调及去湿、 增湿设备, 并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 度应控制在 45%~60%; 2档案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 并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应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并应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房内严禁明火装置 和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库房内应安装防火及防盗自动报警 装置,并应定期检查; 3档案库房人工照明光源宜选用白炽灯, 照度不宜超过 100Lx; 当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当有外 窗时应采取遮阳措施,档案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 4档案密集架应与地面保持 80mm 以上距离, 其排列应便于通 风降湿; 5应检查虫霉、鼠害。当发现虫霉、鼠害时,应及时投放药剂, 灭菌杀虫; 6应配备吸尘器, 加装密封门。 有条件的可设置空气过滤装置。 .3.9下列纸质档案可列入销毁范围: 1抵押权登记已注销满 5 年; 2查封登记已解除满 5 年; 3地役权登记已注销满 2 年; 4预告登记已注销满 2 年; 5异议登记已注销满 2 年。 .3.10销毁保管期届满的纸质档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应由房地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官和纪检、监察部门人 员组成鉴定小组; 2鉴定小组应对保管期届满的档案逐件进行审查,提出存毁意 见。 经鉴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应重新整理编号, 划定新的保管期限, 妥善保管;不再保存的档案,应逐件编造清册,报本级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后销毁; 3鉴定小组应指定 2 名以上鉴定小组人员监督销毁。监督销毁 人员应根据销毁清册, 对将要销毁的档案材料进行核对, 确认无误后, 方可进行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应注明焚 毁或打浆的销毁方式和日期。 .4电子档案管理 .4.1电子档案的范围应包括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 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 .4.2电子档案应以 1 次登记为 1 件,按件建立电子档案目录。 .4.3电子登记簿应按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建立并应与电子档案目录形 成关联。 .4.4房地产登记纸质档案宜进行数字化处理。 .4.5数字化处理基本流程应包括案卷整理、档案扫描、图像处理、 图像存储、数据挂接、数据关联、数据验收、数据备份与异地保存。 .4.6数字化处理过程中应建立纸质档案数字化各环节的安全保密管 理机制。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各个环节均应进行详细的登记, 并应及时 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在数字化工作完成的同时形成完整、规范的 记录。 .4.7数字化扫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扫描应根据档案幅面的大小选择相应规格的扫描设备,大幅 面档案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 也可采用小幅面扫描后的图像拼接方式 处理; 2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且字迹清晰、不带插图的档案,可采用黑 白二值模式进行扫描;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但字迹清晰度差或带有插 图的档案,以及页面为多色文字的档案,可采用灰度模式扫描;对页 面中有红头、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