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行业标准和电力行业归口的能源行业标准(以下 简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 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发布、 备案、出版、复审、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市场需求为 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 应有利于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有利于人体 健康和人身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应有利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 产业升级、 结构优化和电力发展方式转变; 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 进标准。 第四条 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受国家 能源局委托,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以下简称中电联) 对行业标准制 (修) 订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立项及计划管理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行业标准的立项批准。 第六条 任何政府机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 请人)均可提出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应填写《行业标 准项目申请书》(见附表 1)。 1 第七条立项申请由中电联或归口管理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以下 简称标委会) 受理; 标委会受理的立项申请, 经标委会审查后报送中电联。 报送材料包括: (一)《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当多于两项标准时填报,一式 一份,附电子文件,见附表 2); (二)《行业标准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 第八条 每年 12 月底前受理下一年度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立项申请。 根 据实际需要可受理当年补充计划申请, 补充计划为年度计划中需要进一步 协调的项目和急需项目。 第九条 中电联对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并在中电 联网站( 目草案,报送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 第十条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属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计划承担单 位需对项目计划完成时间的调整提出申请, 填写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 申请表》(一式二份,附电子文件,见附表3),于原定计划完成年度的 11 月 20 日前报中电联。 第十一条 标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汇总表》(一式二份,附电子文件,见附表4),于每年11 月 20 日前报 中电联。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二条 设有专业对口标委会的行业标准由对口标委会组建标准编 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的编写,无专业对口标委会的行业 2 标准由中电联组建工作组负责标准的编写。 中电联或标委会对工作组的工 作进行管理、督促、协调和检查。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应按照 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编写, 其中工程建设类标准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建标〔2008〕 182 号)的要求编写。 第十四条工作组应按照计划下达的任务要求起草标准大纲 (初稿) 、 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 第十五条工作组起草标准草案的同时, 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内容 包括: (一)任务来源,工作简要过程、主要参编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二) 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 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 差异和理由; (三)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五)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六)代替或废止现行标准的建议; (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八)标准名称与计划项目名称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九)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由工作组提交中电 联或标委会审核后, 由中电联或标委会向有关单位和委员征求意见。 征求 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两个月, 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 中电联或标委会 也可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对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求和审定。 3 第十七条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 填写 《行业标准征求 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5)。若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可进行 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 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的, 应再次征求 意见。 第十八条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 形成标准送审 稿提交中电联或标委会,由中电联或标委会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标准和影响面大的推荐性标准应在起草标准的 同时编写标准的宣贯材料。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条中电联或标委会对工作组提交的送审稿审核同意后, 组织 专家或标委会委员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审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会议审查和函审的方式进行。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第二十一条标准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达到批准计划项目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二)能够指导电力生产实际工作,促进电力技术进步与发展; (三)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四)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技术内容正确无 误; (五)格式与表达方法符合 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或《工程建 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 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会议审查的要求: (一)会议审查时,工作组应提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征求意 4 见汇总处理表及标准相关附件报送中电联或标委会; 中电联或标委会于会 前 15 天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有关专家、 标委会委员和相关单位; (二)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审查委员 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由中电联组织审查的标准, 审查委员应具有 广泛的代表性,且不少于 15 人。 (三)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有审查委员的签字名单。会议 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会议的实际情况,对审查委员提出意见的处理情况, 以及对标准的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函审的要求: (一)函审时,工作组应提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 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中电联或标委会; 中电联或标委会将 《行业标准 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 6)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有关专家或标委会全体委 员; (二) 标委会委员或标准审查专家应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时间 (一般为两个月)内返回函审意见; (三)工作组应对函审意见加以综合整理,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 审结论表》(见附表 7); (四) 函审时, 必须有发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书面回复同意方为通过, 否则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五章 报批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 修改和整理后,提出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填写《行业标准申报 5 单》(见附表 8)后,报标委会或中电联。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应指派人员对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质量、格式及 有关附件进行全面复核,按表 1 规定的报批材料份数及要求报送中电联。 表 1 行业标准报批材料 序号报批文件名称份数备注 报批公文应为正式公函, 当报 1报批公文1批多于 2 项时, 各项标准均应 有一份报批公文 起草单位和技术归口单位应 2行业标准申报单3 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行业标准报批稿(附电子版) 4标准编制说明(附电子版) 5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电子版) 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 委员名单或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 6 单》 (全部)和《行业标准送审稿 函审结论表》(附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