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吕梁新城安置区电力配套工程新增上安站出 线间隔、10 千伏接续工程 工程地点:离石 吕梁新区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 设计人:吕梁银桥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使使用用说说明明 1.本合同范本适用于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委托设计 (包括招标设 计和非招标设计)合同的签订。 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时无约定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 3.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相应内容的具体阐明、修改和补充,条目应相互对应。如 果在专用条款中无特殊说明,则应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4.当事人的其他约定或补充,可由当事人于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 通用条款进行变动。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协议书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 设计人(全称) :吕梁银桥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建设工程批准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鉴于发包人拟建设吕梁新城安置区电力配套工程新增上安站出线 间隔、10 千伏接续工程(工程名称) ,并通过2016 年 4 月 26 日的中 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接受了设计人以人民币 5.8 万元(合同价款) 为本工程施工设计阶段设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1 三、设计人向发包人承诺,保证全面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本阶段工 程设计及工地设计代表服务工作。 四、发包人向设计人承诺,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币 种,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 发包人: (公章)设计人: (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 (签名)法人代表: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委托代理人: (签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2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词语定义 第一条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合同” : 指本合同条款 (包括协议书、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 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 (2) “发包人” :本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 计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3) “设计人” :本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人接 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4) “双方” : “发包人”和“设计人”的合称。 (5) “投标书” :指设计人为工程向发包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 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能接受,为工程而作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6) “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机构正式确认设计人中标的信函。 (7) “工程” :合同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8)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设计人为完 成设计及有关工作应付的总金额。 (9)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 “补充或变更协议” :在本合同签订后,结合具体工程,发 包人和设计人另行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11) “日” :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3 (12) “月” :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 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二条第二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所有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含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之处,以时间发生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 第三条第三条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含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之处,以时间发生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 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标准及规范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标准及规范和适用法律 第四条第四条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第五条第五条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专用条款 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第六条第六条本工程设计的依据是: 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招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基础资料; 3、专用条款第七条约定的设计人采用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4 第七条第七条 设计中必须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 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省 级地方标准、规范。 第八条第八条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无偿提供中文译 本或英文本。 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发包人应尊重设计人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 设计工作的权力,不应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十条第十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 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分阶段向 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在发电工程设计中, 发包人负责对外协议的联系工作, 并签订或取得与工程建设及将来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燃料、运输、 灰场、水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出线走廊、设备等(如 需要)协议、合同或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输变电工程可行性阶段设计中,发包人负责签订与 设计有关的土地征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出线走廊等方 面的协议、合同或有关文件,并在协议、合同或文件的签订前,协助 和配合设计人同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商、谈判工作。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发包人需保护设计人的设计版权,未经设计人同意, 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 5 项目。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当发包人聘请设计监理时,应明确所赋予设计监理方 承担的义务或责任、行使的权利或工作范围,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外,设计监理方无权变更或免除设计人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设计监理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不应变 更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设计人责任设计人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设计人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 术条例进行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设计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二条约定的项目内 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及交付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 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设计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投标书中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