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 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范围从 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 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 准后执行。 3.2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 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 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 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 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 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 2 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 (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 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 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 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 综管部负责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 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安环部对全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汇总统计本车间、部门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车间、部门不得随意 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 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综管部、安环部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 综管部及各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 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综管部 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环部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 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 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 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 关规程进行操作。 5.3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 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 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 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 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禁止无证上岗。 5.5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 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 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 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 防护用品、用具。 5.7 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 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 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8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 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 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 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 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 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 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 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 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 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综管部核准后,书面报告 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综管部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 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综管 部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综管部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 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综管部。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 个月将复审 人员名单提供给综管部。 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综管部和部门 各级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 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环部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 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 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 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 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 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 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