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校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校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和 XX 省卫生厅有关规 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 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 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 第三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 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本预案由院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各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 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及处理。 第六条医院办公室负责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置的职责,主 要有: (一)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 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二)协助医院及相关科室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 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 采取措施; (三)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四)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 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五)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 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 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七)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院领导、有关职 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八)院领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第一节告知原则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 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 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请患者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 。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 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 知不法而导致医疗纠纷。 第二节被告知对象 第九条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 的监护人。 第十条神志清楚的 18 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 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 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 。 第十一条前款患者因患告知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 疾病,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它被告知人,但必 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 《病员告知委托书》 , 医院只对有患者授 权的人进行告知。 第十二条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 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 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 第十三条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 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 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医院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 示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节告知方式 第十四条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 种。 第十五条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 的告知。 第十六条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 急诊告示、 留观须知、 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 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 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第十七条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 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 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 第四节病情告知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 实告知患者。 第十九条对于患者不知情的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 应当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患者或其它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 疑问及咨询,医务人员应当给予及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 心细致,态度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问题 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 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 第五节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第三十条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 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 疗等。 第三十一条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 (一)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 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程记录中作记载。 (二)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 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三)其它情况。 第三十三条下列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 知: (一)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 (二)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 (三)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 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 第三十五条各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 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对象同意并签字确认后 采取诊治措施。 第四章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三十六条医院将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的值 班及交接班制度;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 禁值班人员脱岗。 第三十七条医院及各科室建立健全的危急重病人抢救 制度; 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急重病人抢救的,由相关医疗职能 部门组织指挥,各科室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医疗职能部门的安 排。 第三十八条各科室应当必备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各科 室可以在参考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基础上,综合本 科室的业务特点及临床实践,分步骤的制定本科主要疾病的 诊疗护理流程,该诊疗护理流程实施前应当报医院审查,在 医院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在科室中推行,以此规范医务人员 的诊疗过程。 第三十九条医院将建立健全急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 亡病例讨论制度; 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 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会; 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 机。 第四十条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诊疗护 理规范和常规的原则;制定了诊疗护理流程的,还应当符合 诊疗护理流程的原则; 当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及时请示上级 医师或组织讨论。 第四十一条对患者实施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 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经验; 严禁在医院实习的医护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 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供应的药物和医疗 用品用具; 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本医院供应的药物和 医疗用品用具; 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 应当请示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病历书写。 (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 历; (二)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 病历;严禁销毁病历; (三)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 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当及时重新书写;不 能重新书写的,应当在保持笔误部分字迹清晰的情况下用红 笔修改并写明更正日期; (四)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 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 正; (五)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 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五章医疗事故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