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综合门诊部章程
成成都都x xx xx xx x综综合合门门诊诊部部章章程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 ?为确定本门诊部的法律地位,保证单位、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单位的发 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经股东大会商议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成都成都 xxxxxxxx 综合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以下简称门诊部)是经成都市 xxxx 卫生局批准注册成立的 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第三条 门诊部法定名称:成都成都 xxxxxxxx 综合门诊部综合门诊部 第四条第四条 门诊部基本情况:门诊部注册时间为::20092009 年年 0101 月月 3030 日日;注册资金为:1010 万人民 币;法人代表为:xxxxxxxx,身份证为;地址:成都市成都市 xxxxxxxxxxxxxxxx 街街 4848 号;号;于 2015 年 7 月以投 资合股形式进行了增资股份结构调整,有关增资股份结构调整情况详见《xxxxxxxx 投资合股协投资合股协 议书议书》。投资合股后,门诊部按《公司法》规定和股份制原则管理和运行。门诊部业务范围: 内科、普通外科、妇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检验科、超声心电专业、中医科内科、普通外科、妇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检验科、超声心电专业、中医科等。 第五条第五条 门诊部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股本总额 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章第二章? ?股权、股份股权、股份 第六条第六条 门诊部股本总额设置为 200200 万人民币元,每股人民币 100100 元民币元,总计 2000020000 股。 第七条第七条 职工入股后,门诊部董事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作为股东的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门诊部同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 门诊部名称; 2、 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及住所; 3、 股东的出资额; 4、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5、 加盖门诊部公章和董事长签名。 第八条第八条 门诊部总股本除去职工自愿购买的股份和配发的量化股外,剩余股份作为门诊部公 积股。公积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出售,但不得配以量化股。 (有关配发量化股及公积股管理 有关规定由门诊部董事会另行研究决定) 第九条第九条 股转让,但必须按以下要求办理: 1、 股东入股 3 年内不得转让; 2、 转让股份必须在股东内部之间进行,不得将股份转让给非股东; 3、 门诊部董事会成员和院长在任期内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其股份转让他人。 4、 股东按上述规定转让股份,必须在门诊部股权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出售方 按股票面值的 5‰缴纳手续费。门诊部只承认在本门诊部进行了股权登记的股东为门诊部股 份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股东转让股份后,门诊部要重新发放出资证明,及时 变更股东名册。 第十条第十条 合股: 1、 需承认本协议; 2、 需经全体合股人同意; 3、 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4、 随着项目的成长变化,后期合股或股份稀释的总股金资本核定以及新投资合股股权的核 定以当期合股协议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退股: 1、 在合作期间双方在三年之内不得撤股或转让,一年内撤股,净身出户;转让不予承认; 一年后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经营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合股期足一年后退股,在退股时按 原始入股股份的 70%实施,两年则 80%,三年则 90%,四年则 100%。 2、 经营有困难时任意一方不得提出退股。如有一方强行对方撤股,结算之日必须返还对方 投资本金及股份该得利润; 3、 退股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其他合股人并经全体合股人同意; 4、 退股后以退股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5、 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合股人造成损失的,在视为无效的同时还要给予赔偿; 6、 如股东没有违反合作规则,任何一方没有权力要求另一方退股。 第三章第三章? ?股东股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门诊部的股份持有人为门诊部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受权利, 承担义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门诊部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持有的股份额享有表决权; 2、 了解门诊部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权; 4、 依照门诊部章程和规定获取股份,转让股份; 5、 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6、 依其持有股份比例,按其比例优先购买门诊部新增的注册资本; 7、 门诊部终止后,依法按所持有股份比例取得门诊部剩余资产; 8、 享受门诊部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门诊部股东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 缴纳所认购的股金; 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 以出资额为限对门诊部承担责任;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法定应尽的义务; 5、 遵守门诊部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6、 维护门诊部利益,支持门诊部发展; 7、 承担门诊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第四章????组织机构管理组织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门诊部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门诊部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门诊部资金,不得将门诊部资产以 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门诊部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门诊部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本 门诊部运营的业务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门诊部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门诊部的董事、监事、院长: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门诊部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工作人员因违反门诊部章程,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职 造成门诊部重大损失的,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负责经济赔偿; 2、 限制权力; 3、 免除现任职务; 4、 解聘辞退; 5、 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提交国家有关机关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章第五章? ?股东会股东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门诊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门诊部最高权利权力机构,对门诊部 全体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1、、 决定门诊部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5、、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 6、、 审议批准门诊部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7、、 审议批准门诊部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8、、 对门诊部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9、、 对董事转让股份作出决议; 1010、、 1111、、 对门诊部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和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章程。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门诊部股东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代 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 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股东会表决(具有表决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