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模版-融资租赁公司
合同编号:XX-G-01 应应 收收 账账 款款 质质 押押 合合 甲方(出质人)甲方(出质人) ::xxxx 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xxxx 住所:住所:xxxx 乙方(质权人)乙方(质权人) ::xxxx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xxxx 办公地址:办公地址:xxxx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xx 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北京市东城区 同同 出质人:出质人:xxxx 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xx 邮政编码:100032 联 系 人:xx 联系电话:xx 传真:xx 电子邮箱:xx 法定代表人:xx 开户行: 账号: 质权人:质权人: xx xx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办公地址:xx6 层 邮政编码:100010 联 系 人: xx 联系电话: xx (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传真:xx 电子邮箱: xx 为确保乙方作为出租人与【xx 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承租人(以下称“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XX】的《融资租 赁合同》以及编号分别为【XX-01】的租赁附表等所有附件、附表、 编号为【CITICFL-20160018-01】的《咨询服务合同》 、编号为 【CITICFL-20160018-02】的《资产管理咨询合同》 (以下统称“主合 同” )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享有的应收账款为 乙方依据主合同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乙方 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第一条质押担保的债权种类及主债权数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种类及主债权数额 1.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对主合同 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1.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中的租赁成本为: (币种: 人民币)500,000,000(大写金额)伍亿元整。 1.3本条 1.2 款中“租赁成本”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 项下所享有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本金部分, 包含主合同债务人 在租前期内应支付的预付租赁成本(如有)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 范围包括租赁成本(但不限于) ,以及根据本协议第二条和相应的法 律法规确定的债权。 第二条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 2.1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中的租 前息(如有) 、预付租赁成本(如有) 、租金(包括租赁成本及租赁利 息)及相应的增值税(如有) 、逾期利息、押金、手续费、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如有)和实现债权、质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律师费、 差旅费、 评估费、 过户费、 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2.2质押担保期间主合同项下租赁利率变更的,乙方无需征得 甲方同意, 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租赁利率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 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第三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但按法律、法 规、 规章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 务提前到期的, 或主合同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 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 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 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四条第四条出质应收账款和乙方质权出质应收账款和乙方质权 4.1甲方以其根据编号为【XX】的【融资租赁合同】对【xx 市 xx 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 “应收账款付款方” )合法享有的应收租 赁款( “出质权利” )向乙方出质,出质权利见本合同附件一《出质应收 账款清单》 ,乙方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享有质权,该质权及于出 质应收账款产生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全部从权利, 以及因应收账款灭失或被征收等而产生的保险金、 赔偿金、 补偿金等。 4.2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其享有的其他担保权利(不论该担保 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 、变更前述担保权利的顺位或内 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担保权利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 甲方 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五条第五条应收账款专用账户与占管应收账款专用账户与占管 5.1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出质应收账款回笼至甲方在 xx 银行 开立的下述监管账户(下称“应收账款专用账户” )内: 户名: 【xx 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 开户行: 【】 5.2应收账款专用账户为甲方存放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相关的 应收账款回笼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逾期利息、留购价 款、赔偿金等)的唯一账户,甲方不得在其他机构再开立同类账户或 者将出质应收账款回笼至其他账户。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出质应收账 款付款方发送《应收账款付款通知书》 (格式见附件二) ,通知应收账 款付款方将出质应收账款项下全部款项支付至应收账款专用账户内。 如果出质人违反约定, 质权人和应收账款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有 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救济措施。 5.3一旦甲方在与乙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现任何违约 事件,甲方应按乙方要求配合乙方向出质应收账款付款方发送《应收 账款回款通知书》 (格式见附件三) ,通知应收账款付款方将出质应收 账款项下全部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内。 5.4应收账款付款方如将出质应收账款付至甲方其他账户,甲 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并于收到该款项当日划转至本合同约定的应收账 款专用账户内。 5.5甲方应当按照与甲方、乙方及监管银行签署的《账户监管 协议》 (编号: 【XX-S-01】 )使用和划付应收账款专用账户内的资金。 5.6主合同债务人应保证应收账款专用账户在主合同债务履行 期限内当期租金支付日前 1 个工作日内任一时点的账户余额不低于 当期应付款项金额, 在主合同债务人未发生主合同项下违约事件的前 提下,应收账款专用账户内超出当期应付款项金额的部分, 甲方可按 《账户监管协议》约定的流程对外划转。 5.7应收账款专用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直接作为质押担保,持 续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担保。 5.8如果主合同项下任何一期应付款项出现逾期,经乙方书面 通知监管银行冻结账户后,监管银行有权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 甲方 将不得对应收账款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进行任何划转或支取等操作, 该 账户及账户内收取的(以及冻结后持续收取的)资金全额作为主合同 的质押担保, 但在乙方另行向监管银行和甲方出具书面解冻通知的情 况下,监管银行应对账户解冻,甲方可以按照本合同及编号为 【XX-S-01】的《账户监管协议》的约定继续使用监管账户。 5.9无论主合同项下债务是否到期,甲方均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无论主合同项下债务是否到期,甲方均同意并授权乙方有 权将应收账款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直接用于清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