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20152015 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法释〔20152015〕〕5 5 号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 年 12 月 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 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5 年 2 月 4 日起施 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年 1 月 30 日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1 1 / 9898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 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一、 管辖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 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 2 / 9898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 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 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 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 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 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 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3 3 / 9898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 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 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 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 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 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 国内一方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 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 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 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 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 4 / 9898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 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 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 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 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 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 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 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 5 / 9898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被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因保全 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 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 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 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