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最新】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以下简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 理工作;提高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及时、科学、 有效地响应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最大限 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保护职工群众 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466 号令);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 302 号 令);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 (8)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9)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 (AQ/T9002-2006);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17 号); (11)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办发 [2008]72 号); (12)其他有关规定。 返回目录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 急管理,指导地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编制相应预案。 返回目录 1.4 应急预案体系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分为四级、 三类。四级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级、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级、市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级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级 ;三 类是: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民爆行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框图,见图 1。 图 1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框图 返回目录 1.5 应急工作原则 (1)属地为主原则:充分利用国家和当地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 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发挥各地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 相关单位应急机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分级响应原则: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 售企业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并依据反应快捷、救 援有效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 (3)科学规范原则:应急预案的制定,要经过危险因素辨识、事故 类型与风险分析、 危险源评估、 应急救援措施制定和专家评审等过程, 力求形成科学、规范、实用、有效的应急预案。 (4)平战结合原则:应急预案实施后,应定期组织培训、演练、评 估和修订, 以确保其内容和措施的针对性、 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 应保证应急机构及人员、 装备处于备防状态, 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 有效地投入应急相关工作。 2 危险性分析 民用爆炸物品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属性, 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的 重大风险有: (1)爆炸 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爆炸事 故。 (2)燃烧 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燃烧事 故。 (3)急性中毒 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造成急性中毒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其他伤亡事故。 3 应急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 行业应急管理机构、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 市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应急管理机构。 各级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分级负责, 分别与国家、地方相应机构和部门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设置框图,见图2。 3.2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并作 为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厅、运行监测协调局、 安全生产司等相关司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工业和信息化 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担任。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 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司, 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司主要负责 人担任,副主任由安全生产司主管负责人担任 ;应急专家组由民爆及 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事故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 事宜; (3)指导开展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4)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传达领导指示; (5)协调处理应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应急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事项; (2)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及配套文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3)监督指导地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4)负责应急专家组日常管理; (5)负责参与事故应急和现场处置; (6)承担其他交办事项。 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工作; (2)研究并提出相关技术报告和建议。 3.3 地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地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设立事故应急管理机构, 其主 要职责为: (1)贯彻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事故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 (2)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专家组, 指导企业建立应 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3)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 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 (4)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分工, 开展相应的事故应急工 作; (5)及时上报事故和应急信息; (6)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及时开展应急工作创造条 件。 3.4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必须设立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 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应急工作法 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对生产经营现场进行危险性分析、评估,确定危险源,并组织 制定、修订应急预案; (3)根据事故应急工作需要,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配备应急救援装 备和器材、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4)发生事故时, 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及时上报事故信 息和应急救援情况; (5)建立完整的社会救援、 救助网络体系, 在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 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4 预防与预警 4.1 事故预防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危险源评估、安全评 价、隐患排查等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 并监督指导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进行隐患整改。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 及时预测事 故风险,采取防范措施。 4.2 事故预警 遭遇地震、洪水、极端气候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现某类工艺技术 或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予以事故预警。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 事故等级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为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及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 及以上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