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 。所谓“固定”是指这 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调整;所谓 “总价”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 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 要由承包商承担(据研究,业主承担风险比例大致为 20%,而承包商为 80 %)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 同约定。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 , 因为依据 《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 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 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 在工程结 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法释[20 04]14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 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 , 可见承、 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 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 程, 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 其次,对各种风险在充分认识的基础 上作出明确的约定。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据统计,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 因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图纸的变更(即工程内容发生变化)而 导 致的工程量变化.由于业主使用要求突然发生重大变化,重新修改了图纸 , 修改内容较多,甚至在使用功能上发生本质的变化,产生新版本施工图纸, 原固定总价投标预算书已经不能够支持新版本施工图纸的内容 ,在这种情况 下常会发生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从而增加了结算工作的难度. (一)施工图预算方式的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与争议 在施工图预算方式下,业主在招标时候,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工程量清 单,而仅提供招标图纸,投标单位根据图纸内容自行编制投标预算参与投标。 投标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编制经济标书,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采 用一些投标技巧,很普遍现象就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目的是通过调整内部各 个项目的报价, 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 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 的经济效益。 为了使投标在总体上有竞争力, 并且赢得合同,投标人对某些分 项的报价高于正常水平, 必然对其他的分项报价偏低或有意漏报.在中标单位 与业主签署固定总价合同后, 业主由于使用功能变更或对招标图纸进行细化, 使得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差异较大,出现了两个版本的图纸.这种情 况发生以后对于结算工作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争议问题会很多,存在五种情 况: 1)招标图纸中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有相应子项,实际施 工图纸减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业主在结算时希望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将 减少或取消的内容在结算中全部扣减掉。 而承包单位很可能不同意,尤其是减 少或取消内容较多, 价格数目较大,承包单位利润空间多的子项。 承包单位认 为业主虽然有权利提出设计变更,修改设计图纸,但是不能够在招标投标后 有意将招标图纸内容分解取消,从而有意降低工程造价。另外,在投标预算书 中由于承包单位作为当时的投标单位,使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 可能会出 现工程量上偏差,即与招标图纸工程量不相符。那么对于减少或取消的内容 是按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扣减还是按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扣减 ,也 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2)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 图纸减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由于承包单位在投标预算时采用不平衡报价 等投标技巧,在有些子项上有意漏报, 而这部分内容业主恰巧在后来施工阶段 作了 修改, 在工程量上减少或取消该子项。 那么在结算时业主会按实际情况 进行工程量上扣减。而承包单位可能会认为这些内容当初是作为投标时一种 优惠条件, 而在工程量上少报, 或没有计取,在结算时不能够将投标预算书中 少计取或未计取的内容再扣减。 同时,在扣减时如何取用单价也使双方不可避 免的产生争议 3)招标图纸设计中没有的内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内容。此情况对业主与 承包单位来说争议较少,一般业主也能够同意在结算中将招标图纸中没有而 施工图纸中增加的内容给予增加.可能会存在争议性问题就是在单价的计取 上. 4)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 纸增加此部分内容。此种情况一般业主都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将新增加的内容 在结算中予以认可.但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使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使得 投标预算书中这部分内容工程量不准确。若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比招标图纸 实际工程量过多,则业主可能不同意在结算中再给予增加,若投标预算书中 工程量较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相比过少, 则承包单位可能利用设计变更,要求 按施工图纸工程量与投标预算书差值增加。 另外, 在取用单价时候,是否延续 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报价,还是重新取用新单价也成为不可避免的争议,双方 都会力争采用对自己有利的一面。 5)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 图纸增加此内容。承包单位认为投标预算书中未计取的这些内容是投标阶段 作为一种优惠条件, 现在业主在实际施工中增加了这些内容的工程量,承包单 位不能够再承受,要求在结算中增加这些内容的工程量。 而业主可能认为既然 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中未计取这些内容 ,属于承包单位为了中标作为优惠主动 放弃这些项内容,因此不能在结算中增加计取。 其次对于单价取用上也会存在 争议. 解决固定总价合同争议的具体途径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根据工 程实践经验,应站在比较客观公平的角度,采取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提出建设 性意见。 结算方式应采取下面的公式: 投标预算书造价+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 的差异,其优点是充分遵照合同约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倡导思想相吻合, 结算内容相对明确.采用这种方式结算,要建立在投标预算书、招标图纸与施 工图纸之间的图差上,应该本着“交易习惯,双方协商”的思想由由业主与承 包单位来解决问题。 对上述五种争议应采取以下相对应的五种具体解决措施: 1)对于第1种减少或取消的内容,首先确定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工程量 量差。量差找到后采用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中单价进行扣减量差。对于投标预 算书中比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多或少均不予考虑 ,因为为了使投标在总体上 有竞争力,并且赢得合同,投标人对某些分项的工程量计取高于正常水平 ,必 然对其他的分项中工程量的计取偏低 .投标预算书中的单价问题也是同样道 理。 2) 对于第 2 种漏项错误, 承包单位无法证明其漏项错误究竟是工作疏忽、 让利行为还是故意留有余地。此处的漏项错误损失有可能被别处的重项错误 所弥补;漏项错误使承包商在投标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乃至获得了成功。 因 此仍然用招标图纸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工程量量差进行扣减。单价的取用可以 参照类似价格取,既可参考标底,也可参考当地标准定额及市场造价信息 , 双方协商确定。这种解决方式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