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法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推动技 术创新,提高行业施工技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 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 称水利工法)的评审和管理,以及工程协会对水利企业工法 的开发、应用和备案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水利工法是指以水利水电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 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 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水利工法按专业划分为土建工程、机电与金结工程、其 他工程 3 个类别。 第四条第四条水利工法按层级分为水利企业工法和水利行业 工法。 (一)水利企业工法是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 (以下简称企业)在建立了企业工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工程特点、通过工程实际应用开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方法, 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报工程协会备案。 (二)水利行业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工程协会组织评 审和公布,报水利部备案。 (三)水利行业工法可优中选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工法。 第五条第五条 工程协会每年定期对水利企业工法进行备案管 理。水利行业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第二章备案管理备案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法完成企业有完备的工法管理制度,开发、编 制、评审和公布均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工法符合国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 技术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在水利水电行业有所创新; (四)工法已经过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并得到建 设单位认可,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明显。 第七条第七条 工程协会对申请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进行审核, 作出予以备案和不予备案的结论。 第八条第八条 水利企业工法备案有效期为十年。 第九条第九条 通过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在申报水利行业工 法时,不得变更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但可以补充 工法应用证明、关键性技术评价(鉴定)报告等资料。 第三章第三章申报条件申报条件 第十条第十条 申报水利行业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布为水利企业工法且在工程协会备案;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需由推荐单位或省部级职能机 构出具评价(鉴定)报告,关键性技术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或水利水电工程行业内领先水平; (三)工法已经过 2 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 (四)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有效期内的)的水利行 业工法雷同。 第四章第四章 申报单位和程序申报单位和程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水利行业工法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为一家企业, 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 5 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 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水利行业工法需有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中 央和水利部直属单位、企业由本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流域管 理机构所属企业由流域管理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其他企业由 注册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协会出具推荐 意见; (二)登陆工程协会网站,下载并打印申报表;按照单 位隶属,由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纸 质材料)装订成册(一份) 、视频资料(一份)报至工程协 会。 第五章第五章 工法内容和申报材料要求工法内容和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水利工法编写应层次分明、数据准确可靠、语 言表达规范、 附图清晰, 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工程 施工合同; (四)经济效益证明等; (五)由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六)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和视频资料; (八)关键技术评价(鉴定)报告; (九)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章第六章 评评审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工程协会负责组建水利行业工法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水利行业工法评审、管理工作; (二)对申请的水利企业工法进行评审、审定水利行业 工法; (三)确定符合国家级工法申报条件的推荐名单。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评委会由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专家和有关人 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3 人。评委 会委员人数可根据需要确定。 评委会下设复审专家组。复审专家组由若干专家组成, 且复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 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 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水利行业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与受理、专 家组复审、评委会审定三个阶段。形式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 式,专家组复审、评委会审定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形式审查与受理。由审查专家对申报资料完 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符合申报条件 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专家组复审。复审实行主、副审制。复审专 家组按土建工程、机电与金结工程、其他工程 3 个专业分为 若干小组,每项工法指定 1 名主审和 2 名副审,对通过形式 审查的水利工法进行复审,对每项工法提出复审意见,形成 推荐名单,提交评委会审定。 复审内容包括:对申报材料和形式审查意见进行复审, 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 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等方面提出复审意见。 专家组复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复审专家不得审查本企 业申报的工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评委会审定。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对当年 度的申报情况和专家组复审情况进行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 复审意见和有异议的水利工法进行审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产生当年度水利行业工法。同意有效票数达到评委会 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多个单位同期申报的同类项目,可以同时 参加评审,经评委会审定后,根据工法技术原创性和科技创 新水平等处理确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工程协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为 10 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并将评审结果报水利 部备案。 对公示有异议的,需实名到工程协会举报,工程协会将 在 1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第七章评审纪律评审纪律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评审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 不得行贿送礼。 对违反者,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 警告, 直至撤销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委员、 专家要秉公办事, 严守纪律, 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警告或撤消其评审工作资格。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第八章奖励和管理奖励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工程协会对获得水利行业工法的单位和个 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工法完成单位可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 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