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制度汇编
票据管理制度汇编票据管理制度汇编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各单位都会制定 票据管理,那么, 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票据管理制度汇编,供大 家阅读参考。 票据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 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制定本。 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 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 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 发放、 管理,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 团体及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 行政事业单位 )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 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 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 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 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 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 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 2 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 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依托计算 机和网络技术手段, 实行电子开票、 自动核销、 全程跟踪、 源头控制, 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 3 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 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 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4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 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 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 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 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 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5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 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 记账联, 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 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 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 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 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 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 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 制。 6 第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 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 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 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 7 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 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 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 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 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 制, 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 政票据。 第十五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 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 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 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8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 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 ;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 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 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 按照财 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 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 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9 第二十条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财政票 据领购证》 。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 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 , 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 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 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 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10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 或者有关部门批 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 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 的依据; (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以及收取会费的 11 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 ,并发放财 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 名称、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