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4.股权转让合同模板
日期: A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 与 C有限公司 关 于 上海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之 股权转让协议 目 录 条款 名 称 页码 前言 3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3 第二条 先决条件 5 第三条 股权转让 6 第四条 股权转让款 6 第五条 股权交割 7 第六条 过渡期安排 8 第七条 实际交付 9 第八条 陈述、声明、承诺和保证 9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0 第十条 知识产权 12 第十一条 申请报批 12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12 第十三条 保密义务 13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3 第十五条 协议解除和终止 13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4 第十七条 通知 14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5 第十九条 其他规定 15 第二十条 附件 16 本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年 月 日在签订: A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为,邮政编码:, 以下简称“A”;和 B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邮政编码:, 以下简称“B”; 与 C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一家于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为:,以下简称“C”。 A、B、C在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各方”。为便于表述,A、B将单独或合称为“受让方”,C将称为“转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合称“双方”。 前 言 鉴于: A.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其法定地址为:,是 公司,其现有合作方为C(以货币出资4000万美元,拥有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100%)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以 亩土地的50年土地使用权作为初始合作条件,拥有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0%)。目标公司已获批准经营,目前合法存续; B. C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完成之前,某实业将同意终止与C之间关于合作经营目标公司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以及有关目标公司的任何协议,并将书面放弃对于C所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以及目标公司目前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受让权; C. A与B希望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与比例受让C所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于此,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下列条款和条件之协议内容,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所使用的词语应有以下意思: “本协议” 指的是本股权转让协议,及本协议之附件,以及本协议各方不时通过正式签署书面协议方式对于本股权转让协议加以修订、补充、变更内容之书面文件。 “合作合同” 指的是转让方与某实业之间于年月日签署《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变更协议和文件,以及其他双方有关目标公司合作经营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和文件。 “原章程” 指的是转让方与某实业之间于年月日签署《上海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任何修正案、修订和变更文件。 “中国” 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阐述简便和界定法域起见,本协议中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特别行政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指中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其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机构。 “审批机构” 指的是中国的商务部及其地方授权机关,以及负责审批或者颁发本协议及其它任何交易文件所述交易得以完成所需的许可、授权、注册登记或批准的所有其它政府机构、监管机构。 “政府部门” 指的是中国的政府机关或部门,包括中央、省、市及其它各级政府机关或部门,以及它们的继承机关或部门。 “营业日” 指中国的银行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以及中国的法定公共假日)。 “股权” 指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为转让方100%持有。 “股权交割” 指的是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转让至受让方名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向目标公司签发新的营业执照。 “股权交割日” 指股权交割完成之日,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目标公司签发本协议项下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新的营业执照之日为准。 “实际交付” 指的是在股权交割之后,转让方实际将目标公司的所有资产、业务合同、财务资料及印章、证照以及其它资料等交付受让方,以使得受让方可以取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实际交付日” 指的是实际交付完成之日。 “过渡期” 指的是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实际交付完成之日的期间。 “债务” 指目标公司任何及所有因业务经营、借款、债务融资,或为替换或交换借款及债务融资、担保而产生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本金、孳息、任何可适用的预付款、赔偿费用或其他保费、费用及罚款相关的义务)。 “评估基准日” 指的是评估报告以及目标公司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的基准日,具体为年月日。 “关联方” 指的是,对任何人而言,直接地或者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机构间接地控制该人或受该人控制的任何人、任何第三方,或直接或间接地与该人共同受控于任何第三方。 “销售分公司” 指的是目标公司在签署本协议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开信息显示尚未注销完毕的所有分公司。 “除外资产” 指的是目标公司在附件二(留存资产清单)所列之外的其他任何固定资产及实物类流动资产。 “税费” 指的是由中国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应缴纳的任何种类的税或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款和滞纳金。 “交易文件” 指的是为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形成的任何文件。 “北京某” 指的是北京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1.2解释 (1) 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效力; (2)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本协议中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本协议附件应视为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如果本协议对某个词语(或者词组)给予了明确的定义,该词语(或词组)构成的表达形式或者语法形式具有规定的相应含义; (4) 协议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和日期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时间和日期,本协议之日期中“内”和“不迟于”均含本数; (5) 协议中所提及的“包括”指的是包括但不限于其后所列举或者所举例的事项; (6) 如果本协议提到天数,该天数指的是日历天数,除非特别说明了是“营业日”; (7) 如果任何行动、行为或者义务的履行日期不是“营业日”,那么该行动、行为或者义务应当顺延到之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履行; (8) “在此”、“于此”、“据此”和类似的词指整个协议,而不仅是指本协议的某个具体的条、款、附表、附录、表格或者任何其它部分; (9) 所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文件、指令或者其它书面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第二条 先决条件 2.1 各方同意,只有在下列先决条件全部完成和满足(或受让方书面同意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