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学院法理学2012年期末考试AB卷
怀院 2012 法理学 A 卷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 分,共 25 分) 1.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 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积极行为 (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 2.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 ,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 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 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3.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4.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 理。所以,辨证是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 在 前提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辨证推理。 5.法律价值冲突:指不同法律价值之间的斗争或此消彼长的状态。如自由与秩序。 二、简答题(每小题 10 分,共 40 分) 1.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什么? 权力:指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组织依法强制相对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权利与权力的统一性表现为:第一,权力来源于权利。第二,权力为权利服务。第三,权力 与权利互相依存。第四,权力与权利互相转化。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 强制性不同。 法律地位不同。 对应关系不同。 自由度不同。权利集中与权力分立的不同。 权力与权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即矛盾关系。 2.什么是人权? 人权是作为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人权有其自然性与社会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与主权对立统一 3.什么是法系? 法系是一些国家或地区, 由于其文化传统、 风俗习惯、 民族意识、 政治思想与制度等等因素, 而历史地形成的、 具有某些共同的或类似的特色的法律制度的族群, 这些族群构成世界上不 同的法的种系。 4.科学技术对法律演变有什么影响? 科学技术对法律的挑战又有促进。 科技的发展与法律的困惑: 人类生殖科技的进步冲击生与 死的法律,科技干预人的生命权与死亡权。 先进科技促使法制的更新: 新科技促使加强对入 侵私权的法律保护,新科技诱发新的犯罪,新科技促进立法与司法的科学化。 三、论述题(每小题 20 分,共 20 分,任意选一题作答即可) 10.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答:法律的概念。 (2 分)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体现。 在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被消灭之后, 社会阶 级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意志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 现。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是一致的。 作为社会主义法,也就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 志的体现了。就我国而言,我国社会主义法反映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 其他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意志。 (6 分) 社会主义法反映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同样, 从唯物主义原则出发, 我们认为, 这种意志也不是凭空产生和随心所欲的, 它同样受制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也就是说,社会 主义法也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社会主义法的深层本质。 (6 分) 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样的极其广泛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历史、人 口、地理环境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对社会主义法产生影响, 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主义生 产方式,特别是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就我国而言,所谓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方面是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这种矛盾决定 了我国当前的法律的内容, 也决定了我国当前的法律必须以解放生产力, 建设现代化国家为 目的。 (6 分) 11.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法律关系主体(5 分) 、客体(5 分) 、内容(10 分) 。内容以分为权利与义务。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 分,共 15 分) 12.案情简介:2002 年 2 月 23 日,清华大学电机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为了“考证黑熊嗅觉 是否灵敏” ,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向几只黑熊,导致黑熊身体大面积烧伤。事件发生后, 刘海洋被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3 年 5 月 3 日,在经历了长期的讨论与争议 之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但鉴于其一贯品学兼优, 案发 后有悔罪表现,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问题:运用法律行为构成原理和违法构成原理,分析你对本案审判的看法。 评分标准:言之有理,论证详细,语言通顺,格式正式。 12.刘海洋案件发生之后, 基于该案的特殊情况, 北京法学界的刑法专家曾组织过多次论证 和研讨。就刘海洋伤熊的行为,在讨论中出现了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刘的行为触犯了我 国《刑法》第341 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另一种 观点认为刘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75 条的罪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第三种观点则 认为刘的行为在 《刑法》 上没有相应规定, 按照 “罪刑法定” 的原则, 应认定其不构成犯罪, 仅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并进行民事追偿。除了第三种“无罪”的观点 外,前两种说法的证立就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从而认定该条文是否适用于本案。 针对 《刑法》 第 341 条, 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1) 圈养在动物园内的黑熊能不能算作 “野 生动物”? “野生动物”这个概念应当如何来理解, 是只包括生活在自然环境中的动物还是 也包括圈养在家庭、 科研机构和动物园里的动物?我们可以在这里作扩张解释, 认为动物园 里的黑熊也属于“野生动物” ,而且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刘海 洋的伤熊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猎捕、 杀害”行为呢?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刘海洋使用硫 酸泼熊的动机据他交代是为了“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 ,主观上并不具有捕猎或杀害的目 的。因此,刘的行为并不能适用这一条规定。针对《刑法》第 275 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罪” ,需要作出解释的是动物园里的黑熊是否属于法律条文中的“公私财物”?在本案中, 受伤的黑熊属于北京动物园所有, 是国家所有,这一点没有问题。关键的问题在于黑熊这一 动物是不是“财物” ,有人认为黑熊不能归入“财物”的范畴,因为刑法中有关于珍贵、濒 危野生动物的单独规定, 立法已经将它与普通的财物作了分类, 因此如果将属于特别保护的 对象放到普通保护的范围中来是十分勉强的, 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 但是在公诉方 和法院看来, 对于 “财物” 这个规定应作广义上的理解, 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动产、 不动产, 包括普通的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也应包括一些特殊的、有价值、有权利归属的东西, 包括野生动物。 黑熊是归北京动物园所有, 动物园可以通过对它的研究、 展出获得各种利益, 黑熊因刘海洋的行为受到伤害,必然给北京动物园造成损失,这种损失不是身体和名誉的, 而是财产的损失, 如果说牧场上的一头牛一只羊属于牧场主的私人财物, 那么有何理由认为 动物园里的老虎和黑熊不是动物园的公有财物呢?因此, 在刑法第 275 条中出现的 “财物” , 应作广义理解, 以此为依据, 被告人刘海洋的行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