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拟核准稿) 序 言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北京市人 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举办者为 北京市人民政府,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学校溯源于 1958 年建校的北京邮电工业学校。1999 年 8 月, 北京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经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成 立,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序列管理。2004 年 6 月,北京轻工职业 技术学院与北京邮电工业学校合并成立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2007 年 3 月,原北京市机械工业学校、原北京二轻工业学校、 原北京市仪器仪表工业学校、 原北京市汽车工业学校四所中专校 并入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2010 年 7 月,学校通过教育部验收,成为国家示范性高等 职业院校,2010 年 10 月,学校被批准成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 区建设院校。 学校秉承“求实、创新、厚德、重艺”的校训,贯彻“立足 开发区,面向首都经济,融入京津冀,走出环渤海,与区域经济 联动互动、融合发展,培养适应国际化大型企业和现代高端产业 集群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办学理念,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 - 1 - 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 建立和完善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 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简称北京 电科院。英文名称 BEIJING POLYTECHNIC。学校注册地址为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芍药居甲 1 号,邮编:100029;现学校本 部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九号,邮编:100176。 学校网址为 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第三条学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 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和资源配置,逐步改善学校的办学条 件,并依法支持、指导和监督学校的自主办学行为。 学校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 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法律、法规和规 章,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致力于培养品德优良、技能过硬的高素质技术技能 - 2 - 型人才,致力于追求真理、崇尚科学、服务社会、传承技艺,致 力于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 内部事务; (二)坚持产学研用结合,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 企业等各类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文化交流 等合作活动,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北京市经济技术进步、转型升 级提供服务。 (三)积极为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提供条 件和保障,鼓励教职员工参与国际合作。 (四)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 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防止学术不端行为。 (五)发挥自身优势,开放教育教学资源,为行业企业员工 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为社区居民终身学习提供服务。 (六)根据办学需要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 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五条第五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特色发展、立足区域、 服务社 会的办学战略,努力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第六条学校是一所以工为主,兼具文、管、 艺等多学科高 等职业院校, 专业设置有机械与电气、 汽车与交通、 电子与信息、 食品与生物、艺术与设计、经济与管理等专业群。 - 3 -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高端化、校企合作品牌化、教育标准国际 化,注重特色,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 创新等活动。学校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地方的原则,根据国家、 北京市的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确定和调整办学结构、规模,依 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创新教育思想、 理论和实践,以实现发展目 标。 第七条第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教育, 同时开展非 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适应终身教育需要,开展职业技 术技能培训。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学校 依法制订招生方案,调整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 标准、办法和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自主招收 学生。 第八条第八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培训证书, 开具学习证明。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九条第九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建立健全党委 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协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第十条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是学校的领 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 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 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 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 4 -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 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 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 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以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 科研、行政管 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 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 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 干部人选。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干部队伍建设, 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 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 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 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文化建设, 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 风教风。 - 5 -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对 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 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发挥 积极作用。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教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学校党委工作, 履行召集并主持党委全体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