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办事指引
北京市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办事指南北京市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一、依据 《行政许可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 《香港和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医 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受理范围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 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所、国务 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明确标准的医疗机构、 床位在 100 张以上 的综合医院、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床位在 100 张以上 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 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 2.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 置的中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中医医疗机构、床位 在 100 张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 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 ,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初审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 3.其他医疗机构, 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在核发 《设 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其中中医、中西医 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市中医管理局。 三、提交材料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 1 份(样式见附件 1) 。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 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 率; (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 制; (7)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 和影响; (10)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 情况; (12)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 (13)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3.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4. 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 5.方位图(应详细具体,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 标) 6.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 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 7.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指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政府办医疗机构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文件, 样式见 附件 2) 。 8.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 医疗机构设置意见; 其中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同时由所在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出具意见(样式见附件 3) 。 9.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 个人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声明,样式见附件 4) ,并附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或设置人身份证 明,设置诊所的个人还应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10.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 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 还应当提交由各方共同签 署的协议书。 11.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 。 12.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所 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中应包括拟设医 疗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区县规划、 公示和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核准 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类别、级别、经营性质、床位(牙椅) 数、投资总额、诊疗科目等) 。 13.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按照《中 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合资合作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 (2)合资合作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3)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 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合资、合作外资方的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应经合资、 合作外资方或外资独资方所在国公 证机构公证, 或合资、 合作外资方所在国驻中国使 (领) 馆认证。 各类材料的外文文本应经中国具有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或中国 公证机构翻译公证。 14.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 还应当提 交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其中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院的, 还应当按照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 行办法》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 证明。 (3)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 验、 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 料。 香港、 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分别由香港、 澳门特区政府出具。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及其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 (香港地区 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 。 15.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 卫生所(室) ,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提交设置 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 书》 (样式见附件 5) 。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 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 须完整、 清楚, 不得空项; 网上下载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 日期, 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 章或签字。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 托书》 (样式见附件 6) ,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 1 份。 5. 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 若“凭证”丢失, 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 批结果。 六、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医务人员。 (6)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