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磋商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3 月 15 日,A 公司向新加坡客户 G 公 司发盘: 报童装兔毛衫 200 打, 货号 CM034, 每打 CIF 新加坡 100 美元,8 月份装运,即 期信用证付款,25 日复到有效。3 月 22 日 收 G 公司答复如下:你 15 日发盘收到。你 方报价过高, 若降至每打 90 美元可接受。 A 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 之事歉难考虑。3 月 26 日 G 公司又要求航 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 日, A 公司寄出样 品,并函告对方:4 月 8 日前复到有效。4 月 3 日, G 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 容,4 月 10 日送达 A 公司。经办人员视其 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 月 6 日,A 公司收到 G 公司开来的信 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 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 110 美元,故于 7 月 8 日回复称:我公司与 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 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 4 月 10 日才收到, 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 方重新报价每打 CIF 新加坡 110 美元,9 月 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 月 12 日 G 公司来电: 我方曾于 4 月 3 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 月 10 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 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 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 第 2 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 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 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 你方承担。 请分析 G 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 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 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 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公约》 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 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 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 (2) 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 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 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 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 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 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 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 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 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 A 公司 4 月 10 日 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 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 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 如难以判断, 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 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 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 损失。 案例分析 A 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 转卖,向 B 国商人发盘,B 国商人复电, 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 后,A 国商人收到 B 国商人开来的信用 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 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 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 B 国商人取消信 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 绝,于是引起争议。A 国商人提出,其 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 法无此义务,而 B 国商人坚持 A 国商人 有此义务。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 的规定,对此案作出裁决。 答:(1)A 国与 B 国均为《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由于双 方对 《公约》 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 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2)A 商在收到 B 商对其发盘作出 附加条件的接受时,未提出任何异 议,即接受有效,A 商应负有提供产 地证的义务。 (3)B 商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 用证,A 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 异议,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 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 B 商无关,构成 A 商违约。 案例分析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 限 10 日复到有效, 9 日意商人用电报 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 递延误,我方于 11 日上午才收到对 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 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 应如何处理? 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 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 何保留, 因此, 双方当事人均应受 《公 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如果载 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 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 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 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 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 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 11 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 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 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 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 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 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 予答复,予以默认。 案例分析: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 乙发盘: “供应 50 台拖拉机,100 匹 马力,每台 CIF 北京 4000 美元,合 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 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 受你的发盘, 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我某出口企业于 8 月 2 日向法商发盘 供应东北大豆 2000 公吨,限 8 月 8 日复到,法商表示接受的电传于 8 月 9 日上午送到我方,当时我方即电话 通知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 一周后,大豆价格剧烈下跌,法商于 8 月 17 日来电称:“9 日电传系在你 方发盘已失效时作出,属无效接受, 故合同不能成立。”你认为法商这一 说法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