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10级伤残的标准
交通事故 10 级伤残的标准: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 1 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 60° );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 4 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 8 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 6cm2 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 10cm 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 15cm2 以上; q. 头皮无毛发 40cm2 以上; r. 颅骨缺损 4cm2 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 6cm2 以上,无神 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 8 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 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 20cm2 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 肋以上骨折;或 2 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 2cm 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 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 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 50 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 1/3 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 4cm 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 2cm 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 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4%以上.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 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规 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 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具体数额要根据各 地赔偿标准和你治疗、受伤的具体情况来主张。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 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 15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 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 天内不 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请问我现在是右踝骨开放性骨折,从 8 月份一直在家修养到现在,一直不 能下地,医生说要半年或是更久的时间的才能恢复好,请问我这个构成伤 残鉴定的标准吗?如果要做伤残鉴定流程是什么?有哪些赔偿费用?做鉴 定的医院是派出所指定吗?谢谢~! 伤残鉴定 临床法医鉴定项目: 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 X 光片、CT 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 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 机理。 10.保险调查 参考资料: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 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 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 划分为 10 级,从第 I 级(100%)到第 X 级(10%),每级相差 10%。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 CT、X 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 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 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 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 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