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药行业医疗器械质量体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规范 质量体系医疗器械 GB/T 19001—ISO 9001 应用的专用要求 Quality system—Medical devices—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GB/T 19001 —ISO 9001 前言前言 本规范等同采用 ISO/FDIS 13485:1996《质量体系——医疗器械—— ISO 9001 应用的专用要求》 。 与本规范配套使用的国家规范是 GB/T 19001—1994《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 保证模式》 。 本规范“生产者”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负责器械的设计、制造、包装及上市前标贴生产者名称 等工作,不管这些工作由其亲自完成或由其委托第三方完成。对已经上市的产品进行组装或调整以满足个 别患者的需要,则不应视为生产者。 本规范由国家医药经管局提出。 本规范由全国医疗器械质量经管和通用要求规范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家医药经管局医用光学、激光、冷疗设备质量检测中心,国家医药经管局医疗器 械行政监督司,中国医疗器械质量认证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任晓莉、陈宇红。 ISOISO 前言前言 ISO(国际规范化组织)是由各国规范化团体( ISO 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的联合会。制定国际 规范的工作通常由 ISO 的技术委员会完成,各成员团体若对某技术委员会确立的规范工程感兴趣,均有权 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与 ISO 保持联系的各国际组织(官方的或非官方的)也可参加有关工作。在电工技 术规范化方面,ISO 与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由技术委员会正式通过的国际规范草案提交各成员团体表决,国际规范需取得至少75%参加表决的成 员团体的同意才能正式通过。 国际规范 ISO13485 是由 ISO/TC 210 医疗器械的质量经管和通用要求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引言 GB/T 19001—ISO 9001 是用来确定质量体系要求的通用规范。 YY/T 0287—ISO 13485 对医疗器械供 方规定了专用要求,这些要求比 GB/T 19001—ISO:9001 中规定的通用要求更为具体。 本规范连同 GB/T19001—ISO 9001 一起,对涉及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及服务的质量体 系要求作出了规定。本规范包括了在医疗器械生产中广泛应用的生产质量经管规范(GMP)的所有原则。 本规范只能与 GB/T19001—ISO 9001 结合使用,而不是一份独立的规范。 医疗器械的种类很多,本规范中的某些专用要求仅适用于指定类别的医疗器械。第3 章列出了这些类 别。 其他国际规范规定了更为详细的专用要求作为对本规范规定要求的补充。供方宜复审这些要求,并考 虑使用这些方面的相关国际规范。 本规范中多次出现“若需要”这个术语。当某项要求被此术语限定时,则认为是需要的,除非供方能 以文件形式证明不需要。如果不执行某一要求会导致下列情况时,该要求就是“需要”的: ——产品不满足其规定要求;和 /或, ——供方不能执行纠正措施。 为了帮助理解 YY/T 0287—ISO 13485 规定的要求,一份国际指南性规范正在编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规范 Y Y / T 0 2 8 7 —1 9 9 6 质量体系医疗器械 GB/T19001—ISO9001 应用的专用要求 Qualitysystem—Medicaldevices—Particularrequirements forthe application of GB/T 19001 —ISO9001 1 范围 本规范连同 GB/T19001—ISO9001 一起规定了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以及相应的安装和服务的质 量体系要求。 2 引用规范 下列规范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 有效。所有规范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规范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6583—1994质量经管和质量保证术语( idtISO 8402:1994) GB/T19001—1994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idtISO 9001:1994)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 GB/T6583—ISO8402 的定义,但不包括“产品” , “产品”采用 GB/T19001—ISO9001 的定 义。此外还采用下述定义。 注 1:本章的定义宜被认为是通用的,可能与各国的法规中的定义稍有不同。 3.1 医疗器械 medical device 其生产者的预期用途是为下列目的用于人类的,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的,包括使用所需软件 在内的任何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这些目的是: ——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操作或残疾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补偿; ——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者调节; ——妊娠控制; 其作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主要设计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这些手 段参与并起一定辅助作用。 注 2:除为本规范使用而规定的下列医疗器械类别外,“医疗器械”还包括了无源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 器械。 3.2 有源医疗器械 active medical device 任何依靠电能或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重力产生的能源来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见3.1) 。 3.3 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 任何通过外科或内科手段,拟部分或全部插入人体,或通过医疗手段介入自然腔口且拟留在体内的有 源医疗器械(见 3.1 和 3.2) 。 3.4 植入性医疗器材 implantablemedical device 任何通过外科手术达到下列目的的医疗器械(见 3.1) : ——全部或部分插入人体或自然腔口中;或 ——为替代上表皮或眼表面的; 而且这些医疗器械欲留在体内 30 天以上,且只能通过内科或外科手段取出。 注 3:该定义适用于植入性医疗器械,而不适用于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 3.5 无菌医疗器械 sterile medical device 是指任何标明了“无菌”字样的医疗器械。 注 4:对医疗器械标注“无菌”的要求,可按国家或地区的法规或规范执行。 3.6 标签 labelling ——标贴在医疗器械上或其包装箱或包装物上;或 ——附随医疗器械; 的书写品、印刷品或图示物,其内容涉及医疗器械的标识、技术说明和使用说明,但不包括货运文件。 注 5:GB/T19001—1994—ISO9001:1994 中的术语“标志” ,在本规范中应理解为“标签”。 3.7 顾客投诉 customer complaint 任何以书面、口头、电讯的形式宣称,已经投放市场的医疗器械在其特性、质量、耐用性、可靠性、 安全性及性能等方面存在缺陷的行为(见 3.1) 。 3.8 通告 advisory notice 供方在医疗器械交付后,为了纠正或预防措施及符合国家和地区法规的要求而发布的事项,旨在以下 方面给出补充信息和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