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欢迎共阅 汕汕头头市市软软件件行行业业协协会会章章程程 (修改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 一 条 本 会 的 名 称 为 : 汕 头 市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 英 文 译 名 为 : SHANT0USOFTWAREINDUSTRY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STSIA。 第二条本会是由汕头市从事计算机软件研究开发与生产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团体, 是非营利性 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整合软件产业有关资源, 为会员单位和软件产业的发展壮大服务, 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提供技 术支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 府机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汕头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汕头市科技馆 15 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传达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扶持软件企业的政策,协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代表软件 企业向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反映软件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二)整合国内外优秀软件厂商资源,促进软件项目、产品、技术、人才和信息各个方面的交 流与协作活动; (三)广泛联络本地区信息化应用单位,协助软件企业和应用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四)促进会员间的合作和交流,举办相关讲座和研讨会,制订行规、行约,支持软件开发, 打击盗版与侵权,反对垄断,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 欢迎共阅 会员之间的纠纷; (五)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调查、行业协调和管理,根据政府职能部门授权, 起草 发展规划、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规范; (六)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实施计算机软件和应用考试,提高软件队伍整体水平。 (七)通过多种方式,为软件企业的发展与提高提供咨询、辅导、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汕头市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欢迎共阅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汕头市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0 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 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 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600 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 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免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采取无记名 投票的方法进行) 欢迎共阅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 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 2/3 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 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 聘任或 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欢迎共阅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 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 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 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 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 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 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 3 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 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