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规范(工程价款的调整)
清单计价规范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价款的调整) ) 标签: 清单计价合同价款调整分类: 工程计价规范与技术 标准 2020-10-20 18:1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0) 4 4 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 4.7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 订前订前 28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 变化阻碍工程造价的,变化阻碍工程造价的, 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治理机构公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造价治理机构公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送审稿】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 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 阻碍工程造价的, 合同价款应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 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治理机构公布的调整规定进行 调整。 【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过程中, 发、 承包双方差不多上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 两者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政策。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级、行 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治理机构据此公布工程造 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宣贯教材】 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 合同价款的调整原那么。……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与有的合 同范本仅规定法律、 法规变化相比, 增加了规章和政策这一词汇, 这是与我国的国情联系的。 因为按照规定, 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在授权范畴以 内, 通常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费 率,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工程造价,因此也应该对合同价款 进行调整。 【按:按国际惯例,法律的变化是合同价格调整的要素,换句话 说,法律的变化是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本条规定是合理的。但本 条规定对属于〝法律的变化〞的界定是专门宽的, 这应该认为是 长期工程造价治理的实务适应使然。只是,比如工资单价的调整 就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调整, 宣贯教材的举例有些牵强 了。呵呵.】 4.7.24.7.2 假设施工中显现施工图纸假设施工中显现施工图纸( (含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 )与工程量清单项与工程量清单项 目特点描述不符的,目特点描述不符的,发、发、 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点确定相应工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点确定相应工 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 量清单项目特点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 目特点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 程量清单项目特点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上 的项目特点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本条款是与本规范第4.3.4 条相 呼应的。 这一规定是显而易见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如招标时, 某现浇混凝土构件特点项目中描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20, 但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或施工图纸本就标注为混凝土强度等 级为 C30,专门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 C20 与 C30 的混凝土,其价格是不一样的。 【按:当施工过程中显现设计变更,变更项目涉及项目因此需要 按合同约定原那么重新论价,此与本条规定无明显不投合之处。 但本条隐藏着另外一个重要的值得商榷的问题: 在无变更的情形 下,不论是说图纸与清单不符,依旧说清单与图纸不符,这不符 顺序倒不是大事,大事在于:按照合同文件优先说明顺序,应严 格坚持图纸优先于清单, 规范为何要一味强调〝清单的准确性由 招标人承担责任〞而调整清单项目单价, 为何要坚持〝投标人不 负有核查清单的义务〞而调整清单项目单价?投标人在投标时 发觉清单项目特点与图纸不符,不提出答疑或纠刚要求,而行使 不平稳报价,到施工过程中〝发觉〞而调整单价,吃亏的是谁? 要求招标人提供尽可能准确的清单, 不能够有招标人蒙受如此下 场的规定!】 4.7.3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缘故引起的工程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缘故引起的工程 变更,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 方法确定:方法确定: 1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 确定;确定; 2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 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送审稿】因非承包人缘故引起的工程变更、招标文件中工程量 清单的数量偏差和漏项, 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工程量应按本规 范 4.1.×、4.5.×条的规定运算。 因非承包人缘故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 需 要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 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 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 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 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 缘故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 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那么。 【宣贯教材】 本条规定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 法。本条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 法»(财建[2004]369 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分部分项工 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缘故引起的工程变更, 造成增加新的 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那么。这一原那 么是以标价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的。 1.直截了当采纳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纳的材料、施工工 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刻; 2.采纳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纳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 差不多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刻,可仅就其变更 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 目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纳招标投标时的基础 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那么,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 价。 【按:成本加利润的原那么,在标准合同中有合同约定的。】 【按:〝因分部分项工程漏项〞这一条件,只适合重新计量合 同。】 4.7.4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缘故的工程变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缘故的工程变 更,更, 引起措施费项目发生变化,引起措施费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