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名词解释
物权法: 物权: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征:1、主体上的对世 性;2、客体上的特定性;3、权能上的支配性;4、行使上的绝对性; 5、效力上的排他性。效力:1、支配效力;2、排他效力;3、优先效 力;4、请求效力(包括迫及效力))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变动的原则:1、公示原则:(1)不动产登记,(2)动产 交付(以占有为前提);2、公信原则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 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2、一物一权原则:又称 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 同一物上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为冲突的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 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内容:1、占有权能;2、使用权能;3、 收益权能;4、处分权能。) 取得的方式: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所有 之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者行为取得物之 所有权;2、继受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 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 则受 让人仍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构成要件:1、动产或者不动产;2、 让与人无权处分;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4、受让人须有偿 取得动产,也就是说,受让人实际取得财产并向让与人支付了对价; 5、受让人必须是与让与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特征: 1、在客体上具有整体性;2、在内容上具有多样性;3、在主体上的 多重性) 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 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共有: 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 基于共同关系, 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相邻关系: 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 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与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 系。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 使用和 收益的他物权。(特征:1、目的的用益性;2、地位的独立性;3、 客体的限制性) 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居住使用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 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他物权。(特征:1、从属 性;2、不可分性;3、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4、担保 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 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 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 设立的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 使用价值对物进行支配; 而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对物进行支 配。 2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的存 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 而担保 物权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 为前提。 3 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人则可以 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 4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5 实现条件不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用益:一成立即可 6 消灭的时间不同:担保:到期不履行,实现有时间间隔;用益: 无时间期限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的 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依法享有的以该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的 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 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 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 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 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 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 法律对两种占有给予不同程度 的保护。有权占有因为占有人拥有占有权,该权利受法律的保护,而 无权占有仅是一种事实,不能产生权利,即占有人不具有占有权,占 有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占有的效力:1、权利推定效力;2、事实推定效力;3、无权占 有之效力;4、保护效力。 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 依法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虽无过错,但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特征: 1、侵害对象是绝对权;2、是违 法行为;3、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区分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1、发生前提不同:违约行为:肯定 有合同存在,侵权行为:事先无权利义务存在;2、行为主体不同: 违约行为:必须是特定的,侵权行为:谁都可以; 3、侵害对象不同: 违约行为:相对权,侵权行为:绝对权;4、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 有过错作为规则的最终构成要件, 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 依据;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所受损 害是侵权人所致,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的,即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3、无过错责任 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 的损害没有过错亦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为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4、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人和受害人对 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 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支付能力等实际情 况的基础上,责令侵权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由双方当事人 公平合理的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 行为的违法性; 2、 损害事实的存在; 3、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 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