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 文档/A4 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安全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 本 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 研究和应用放射性物质和其它电离辐射源 (或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内从事或涉及辐射工 作的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专门从事辐射安全工作的人员培训。 2 术语 2.1 辐射安全 在核能、核工业、放射性同位素及辐射应用中保护所有人员 和环境免受过量的电离辐射危害。 2.2 入岗培训 工作人员在初次进入某辐射操作岗位之前, 所必须接受的与 该岗位的安全操作要求相适应的辐射安全培训。 也可称作职业前 培训。 2.3 换岗培训 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 由于岗位不同而必须补充的 安全培训。 2.4 再培训 在入岗培训或换岗培训之后,由于辐射安全出现新的要求, 或者由于脱离岗位较长时间而需要的再次培训。 2.5 应急人员 在应急情况下, 参加应急行动的各类非专门从事辐射安全工 作的人员。 2.6 有资格单位 获得上级辐射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 有资格负责组织其管辖 范围内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并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单 位。 3 基本原则和目的 3.1辐射安全培训是整个辐射安全实施计划不可缺少的一部 分。一切辐射工作单位都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辐射要培 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有资格单位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3.2 培训合格证书应一式两联。由本人签名,有资格单位盖 章。一联由辐射安全部门存档,另一联则交受训者本人。既作为 他已通过该次培训的凭证; 又表明受训人员开始负有遵守有关安 全规定的义务。 3.3 各类人员只有在他们取得必要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之 后,才允许参加相应级别的辐射工作。否则应视情况追究有关人 员的相应责任。 3.4 辐射安全培训的目的至少应包括: a. 了解本岗位工作中的辐射安全问题和潜在危险,并对其 树立正确的态度; b. 了解有关安全法规以及与本岗位有关的辐射安全规程; c. 了解与掌握减少受照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 器具、衣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d. 促进工作人员提高技术熟练程度,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 射; e. 了解与掌握在操作中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事故 后果的原理和方法,懂得有关事故应急的必须对策。 4 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4.1各单位的行政领导必须把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列为职工 教育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 并保证为培训提供必要师资和专项经 费和时间。 4.2 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由有资格单位负责,或会 同职工教育部门共同负责。 也可由有资格单位委托合格的教育或 科研机构进行其中的一部分中全部培训工作。 培训计划应当能适应不同培训重点的要求, 以满足不同设施 的运行要求。 4.3在培训中承担教育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该科目方面具 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以便能从理论上和实际 应用上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4.4 应该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建立必要的档案。 由培训部门记录各次培训中的课程名称及培训时间、 考试或考核 成绩等。 所有这些记录应当由培训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保存足够 长的时间。至少保存到该受训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十年以后。 5 受训人员的分类及其培训要求 依据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区域的频度、停留时间、他们在工作 中所处地位的重要性以及其它照射情况, 可以将受训人员分为下 列五类。 5.1 职业受照人员。指那些在他们在职业性工作中经常有可 能受到某种程度照射的人员。 这类人员需要更多更系统的安全培 训。附录A(参考件)中列举的一些内容可以考虑作为他们培训的 内容的一些基本方面。 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的必要部分并由此估 计出所需的培训时间。 对于这类人员的职业前培训以一周左右为 宜。 5.2 偶然受照人员。指那些并不操作放射性物质或其它辐射 源,但因其职责而可能偶然进入辐射区域的工作人员。对于偶然 受照人员的安全培训,需要 2~4h 或者更多些,内容也可以参考 附录 A(参考件)例举的课程,但其深度可稍浅一些。 5.3 领导和技术管理人员。对这类人员的培训是重要的。因 为它可能影响到他们隶属人员的操作和安全。为此,他们应当具 有较广泛的辐射安全知识,以满足他们在组织安全生产、预防事 故和应急对策方面履行其职责的需要,对于他们的培训,可按对 职业受照人员的要求实行。 5.4 访问人员。这类人员一般不会受到明显的照射。对其中 的临时来访人员,只需要在进入某些区域时有专人陪同即可。但 对另外一些来访人员,如访问学者、咨询人员、实习学员等,他 们访问的时间一般会长一些, 对他们应当给予必要的辐射安全培 训。 5.5 应急人员。他们可能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也可能是合 同人员或临时从邻近地区来的有关人员。 对这类人员应根据他们 在应急情况下所担负的责任, 使他们受到为履行这些责任所需要 的辐射安全培训。这种培训可包括听课,熟悉现场,观看有关录 像,联合演习等方法,让他们了解设施内部存在的各种辐射危害 因素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种可能影响因素及其对策等。 6 确定职业受照人员培训要求的原则 6.1 对初次参加辐射工作的职业受照人员的入岗培训(职业 前培训)应当给予特别的重视。这种培训应包括有关辐射防护和 安全法规的基础知识及要求,见附录 A(参考件),以及紧密结合 本单位、本岗位具体情况的有关危害因素分析、安全规定、应急 要求等两大部份。 6.2 在确定职业受照人员的培训要求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 实际的和潜在照射种类、性质和严重程度。 b. 工艺和设备操作的复杂程度。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潜在 因素。事故的性质、危害和损失程度。 c. 其它因素。主要指受训人员将要从事的工作的独立程度 和受监督程度。 独立工作或不受到经常监督的人员应比那些受到 直接和连续监督的人员受到更多的培训。 6.3 对以前受过培训的人员,应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定期再培 训和再考核。 6.4 特殊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提供附加的特殊 培训。当工作人员需要进入强辐射场工作时,必须严格限制其工 作时间。此时,为了能快速而安全地按规定程序操作,就可能需 要附加的特殊培训,或需要进行一些模拟和空白操作练习。这种 特殊培训对各种职业受照人员都是适用的。 6.5除了按需要组织的较系统的培训和特殊情况的附加培训 以外,还可以组织一些小型专题培训见附录 B(参考件)。 7 辐射安全培训计划的拟定和培训方式 7.1 在拟定辐射安全培训计划时,应考虑到受训人员所担负 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条件、 受训人员的类别以及受训人员的原来水 平和素质等因素而有针对性的进行。 7.2 培训计划至少应包括下列几个部分:培训目的、培训内 容和要求、选用或编写的教材、课时安排和实施、考核要求和办 法、效果评价和总结等。 7.3 培训教材应能及时反映有关科学技术的发展、经验的积 累或者操作规程上的变化。 以便不断地提高培训水平和满足再培 训的要求。 7.4 培训可根据需要采用个人学习,集体培训或现场培训等 多种方式进行。个人学习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