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使用管理制度民爆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1、 购买或配送民爆物品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储存库 及时入库。 由保管员、 押运员当场验明品种, 数量和质量, 核对无误后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 ,保管员、押 运员双方签字完成交接。 2、对过期失效或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民爆物品,保 管员不得入库。对库内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不得出库,并 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储存库必须落实双人双锁规 定。 3、领取使用民爆物品,保管员必须凭《爆破器材领料 单》 主管领导批准的品种和数量发放。 爆破员持 “IC” 卡, 依据“谁爆破,谁持卡,谁领取”的原则,领取爆炸物品, 领取人、上岗证、IC 卡必须一致。雷管按实际用量领取, 单卡当日不得超过 200 发,不得分发他人使用。出库后爆 破员、安全员清点核对,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 《工业雷管编码登记本》 、 《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 与保管员共同签字。 无领料单保管员不得出库。 未经 POS 机电子扫描不得出库,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 4、爆破员、安全员在值班室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进入 库房。炸药、雷管必须分开携带。过期失效或质量不合格 的爆炸物品,爆破员、安全员有权拒绝领取。 5、当日发放和清退的炸药物品,保管员必须填入《爆 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 、 《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 ,并 督促相关人员签字。发放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在《爆炸物品 出入库登记本》 “出库数”栏中进行核减,搞好库存清点, 做到帐物相符。清退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填入《爆炸物品领 取清退登记本》或单独存入爆破员专用爆炸物品储存箱 内,次日继续使用。